中國婚姻法離婚房產分配

導讀: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二、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處理(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在我國離婚房產如何判決?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特殊情況下的離婚房產分割糾紛處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節。因為業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后的差額)絕對大于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么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七)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債務。當對于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的時候是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則來處理的。但是由于房產的性質比較特殊所以在處理房產分割的問題上主要還是看房產的歸屬權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也當平等分割。如果房產是屬于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那么另一方將無權分割。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是否分割的確認方式:
1、若該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的,不得進行所有權分割,只能就使用權予以確認;
2、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歸登記一方。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不一定要去名字。如果房子是貸款買的,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于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需要貸款還清之后,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戶更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