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糾紛案件怎么處理(店鋪轉讓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在與其溝通及查看初步材料的基礎上,律師有了重大發現:2021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劉先生簽署門店轉讓協議,第二項對轉讓范圍進行約定&ldquo,協議糾紛案件怎么處理案情簡介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劉先生在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下與王某和解,本以為店鋪轉讓的事情圓滿解決,可以安安穩穩地做生意了,沒想到店鋪的出讓人王某再次將劉先生推到了被告席,轉讓范圍:甲方將經營場所的所有裝修、裝飾、設備以及電器用品、酒水包括進貨渠道一并轉讓給乙方(詳細物品名稱見雙方簽訂認可的清單)甲方只帶走私人物品&rdquo。
協議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案情簡介
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劉先生在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下與王某和解,本以為店鋪轉讓的事情圓滿解決,可以安安穩穩地做生意了,沒想到店鋪的出讓人王某再次將劉先生推到了被告席。
劉先生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找到江蘇省鹽城市建湖云律所,并在與門店經理及大律總部專家老師、總部運營經理的溝通下,委托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幫助其處理案件,還其公道!
大學生畢業創業為何引來一系列官司
事情起源于2021年,因為疫情,王某店鋪生意不好,繳納房租也出現困難,考慮將店鋪轉讓,恰巧劉先生剛畢業不久,一心想要創業,在家人資助下終于找到了心儀的店鋪,于是與王某協商店鋪轉讓事宜。
2021年12月31日,王某與劉先生簽署門店轉讓協議。2022年1月3日,雙方對店鋪的后續租賃情況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1月12日,王某與劉先生簽署門店轉讓補充協議。
但是王某在店鋪轉讓之后,無理起訴劉先生,要求承擔侵犯自己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責任,要求劉先生在公報上道歉并賠償數十萬元的賠償款。
這突如其來的訴訟讓劉先生慌了手腳,初入社會第一次創業就栽了跟頭,讓劉先生心驚膽戰。
2022年6月,缺乏法律知識的劉先生又加上想盡快解決這件事情安心經營,選擇了與王某和解,達成和解后劉先生心想這件協議糾紛的故事總算告終了。
2022年9月初,劉先生又收到了第二份法律傳票,這讓他匪夷所思:
明明已經和解了的事情為何又被王某告上法庭?
兩次被訴訟,劉某決定委托律師維權
2022年9月23日,氣憤不已又無助的劉先生來到大律建湖云律所,經過向專家老師的咨詢,最終決定將案件委托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接到案件立刻與劉先生溝通;并要求委托人劉先生提供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
在與其溝通及查看初步材料的基礎上,律師有了重大發現:
2021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劉先生簽署門店轉讓協議,第二項對轉讓范圍進行約定“轉讓范圍:甲方將經營場所的所有裝修、裝飾、設備以及電器用品、酒水包括進貨渠道一并轉讓給乙方(詳細物品名稱見雙方簽訂認可的清單)甲方只帶走私人物品”。2022年1月3日,雙方對店鋪的后續租賃情況達成一致。2022年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署門店轉讓補充協議,第6項約定“6.乙方工商手續申辦成功之前,部分賬號及渠進仍舊使用甲方工商注冊信息內容賬號(包括但不限于**收銀系統,……**團購,**vip團購等)所有乙方接管時段內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第7項約定“7.甲方交付乙方的所有裝修、裝飾、設備以及電器用品等,如有遺失損毀,由乙方照價賠償。如有違背,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一應索償,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并向乙方追償營業損失標準按同時段甲方經營期間營業標準計”。
根據上述協議的約定,原告王某的起訴行為是向被告劉先生在轉讓店鋪之后的無理起訴行為。律師在同情被告的同時,也在思考如何幫助他避免損失。
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13日,律師通過仔細查看分析案件材料及查閱大量的判例后,編寫證據目錄及整理材料,完成答辯狀的書寫,發送委托人劉先生確認,因為疫情,律師為防止線上開庭線路問題造成不利影響,提前向法院郵寄材料,并多次與法官就案件情況進行溝通。
2022年11月8日,線上開庭審理,因前期準備充分,開庭效果非常好,律師在開庭過程中據理力爭,為委托人爭取最大權益。
2022年12月8日,委托人收到法院短信送達的判決,判決結果: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我方勝訴!
收到這個結果時,委托人劉先生終于感到揚眉吐氣了,回憶著一年經歷與王某的反復糾纏、自己夜不能寐的日子,終于在法律的公正審判下得到了滿意結果!
在喜悅的同時也有一些懊悔,懊悔在第一次王某狀告自己時沒有尋求法律幫助,才惹來后續的糾纏。但更多的是對大律云律所門店以及天用律所律師團隊的感謝,在收到判決短信的第一時間將截圖發進專案組群向專家老師和律師表達感謝!
律師點評
根據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案涉商標于2021年8月注冊,使用時間不長,且王某在轉讓店鋪及案涉商標裝飾時,明確要求劉先生不得對所有裝修、裝飾、設備以及電器用品等進行毀損。王某的起訴行為令人不齒,且是一種設置訴訟陷阱的行為。
在本案中,委托人的全部經營場所的裝修等,涉及案涉商標的信息及宣傳內容,全部為王某的在先行為所致。雙方并不存在競爭關系,王某在轉讓店鋪及裝修后的不當訴訟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準則,存在明顯謀取不當利益的故意。
在天用律師與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同時提醒大家,法律問題應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若您有任何法律問題,
北京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服務!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關資料:
店鋪轉讓的法律問題及應對措施
(一)一般而言,門面轉讓費是指租戶在門面租期內征得房東同意后(也有不經房東同意的)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余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設備、經營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一并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即為轉讓費。換言之,門面轉讓費是一種轉讓門店使用權而在轉讓時收取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只明確了承租人裝飾裝修或者擴建費用的承擔以及轉租的效力認定問題,對轉租收取轉讓費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難以決斷,影響司法公信力。
(二)涉及門面“轉讓費”糾紛案件增多,加大審理和執行難度在這個類似“擊鼓傳花”的游戲中,門面“轉讓費”越轉越高,到房屋租期的最后一位承租人時,不僅支付了高額轉讓費,還面臨房東收房。此時,不甘心的承租者多采取不補償就不退房的方式抗議,但因與房東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抗議方式只會讓承租人的損失越來越大。當承租人無法接受房東無償收回房屋而拒絕退出房屋時,房東起訴承租人退房的案件便接踵而來。因此類案件轉讓費數額較大,調解成功率低,且敗訴方往往是承租人,一旦案件宣判后,執行難度大,還容易引發不良社會后果,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
(三)門面“轉讓費”越轉越高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影響人民群眾生活在門面轉讓活動中,一些善于鉆營的人利用這個“商機”專門從事炒作“轉讓費”,使門面“轉讓費”越推越高,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那些勉強支付了高額轉讓費的人,要么想收取下家的轉讓費,要么將它轉嫁在商品上,從而讓消費者為此買單。這些現象都嚴重擾亂了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侵害了眾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對門面“轉讓費”問題應予以立法。有了法律規定,才能有統一的執法尺度。對合理收取轉讓費的行為應予保護,對鉆營投機的擾亂市場行為予以打擊。
(二)加強市場監管。目前收取門面“轉讓費”的行為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狀態,這也是轉讓費越轉越高的原因之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該問題的調研,積極制定措施規范轉讓費收取行為。
(三)加大法律宣傳。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之前,應加大房屋租賃市場的法律宣傳力度,對租賃雙方沒有意識到的法律問題予以指導,增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
二、店鋪轉讓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轉讓人的基本情況如果轉讓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其他相關證件;如果轉讓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轉讓人必須具有轉讓權。
(二)轉讓物條款雙方應明確所轉讓的物品,建議雙方可以擬定一份轉讓財物清單。
(三)交接條款明確店面的交接時間,若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店面無法如期交接,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交接時受讓人發現轉讓店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受讓人有權拒絕交接,轉讓人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
(四)保證金及轉讓費條款受讓人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轉讓人一定的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轉讓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五)拆遷補償條款因為政府規劃,國家征用原因拆遷店面的,有關補償的歸屬應進行明確約定。
(六)轉讓手續在合同中約定,轉讓人有義務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受讓人要及時憑鑒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好更名登記手續。
(七) 其他事項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轉讓期限、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