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

導讀:
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關于是否需要償還該筆款項,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女方需要返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關于戀愛期間紅包是否應該返還的法律依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那么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關于是否需要償還該筆款項,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女方需要返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關于戀愛期間紅包是否應該返還的法律依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關于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
關于是否需要償還該筆款項,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女方需要返還。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普通贈與,則女方不需要返還該筆款項。
通常認為對于戀愛期間的情侶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性支出比如餐飲、游玩等消費是維系雙方關系和發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當然不應再主張返還,但對于購置不動產(或出資)和購買車輛的大額支出,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吃喝玩樂的小額支出,在沒有明確的書面贈與合同或者其他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來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有違公平原則,此外,這種在戀愛期間購買房屋、車輛等大額的出資從社會的一般觀念來說也是雙方為以后長久生活或結婚而添置的財產,系一種附帶條件的支付行為,在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后,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出資一方的出資款。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就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所以雖然是既成事實但卻不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給受損人。
關于戀愛期間紅包是否應該返還的法律依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男女之間屬于戀愛的關系,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以及轉賬的數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侶間相互愛慕、贈與的含義,且并無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明顯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特征,所以應認定為贈與,該筆款項女方是不用返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