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自愿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后要求全部返還,不支持!

導讀:
2019年11月初,雙方發生矛盾并分手。另查明,雙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報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發生該部分支出時甲男并未提出過由雙方分擔,現甲男要求乙女返還或者分擔一部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現乙女自愿將大部分物品返還甲男,亦屬合情合理。考慮到乙女自愿返還物品的價值約占甲男支出錢款一半,故該處理結果對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準許。甲男主張要求乙女返還錢款、支付利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難以支持。故請求駁回甲男的上訴,維持原判。那么戀愛期間自愿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后要求全部返還,不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9年11月初,雙方發生矛盾并分手。另查明,雙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報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發生該部分支出時甲男并未提出過由雙方分擔,現甲男要求乙女返還或者分擔一部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現乙女自愿將大部分物品返還甲男,亦屬合情合理。考慮到乙女自愿返還物品的價值約占甲男支出錢款一半,故該處理結果對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準許。甲男主張要求乙女返還錢款、支付利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難以支持。故請求駁回甲男的上訴,維持原判。關于戀愛期間自愿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后要求全部返還,不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期間自愿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后要求全部返還,不支持!
案號
(2020)滬01民終XXXXX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女返還甲男232,759.79元及相應利息;乙女返還甲男金色iphonellpro256G手機一部;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一審認定事實
2019年4月,雙方當事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并戀愛。
交往過程中,雙方共同看歌劇、吃飯及外出旅游等。對于乙女買化妝品、保健品、健身卡、衣物、戒指、項鏈等的要求,甲男均同意,并通過微信、支付寶將錢款轉賬乙女。前后甲男共支出233,342.79元。
2019年11月初,雙方發生矛盾并分手。
一審審理中,乙女自愿同意歸還甲男鉆戒一枚、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手鐲一個、iphone新款手機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馬甲一件、高麗參一盒,并同意歸還共同在韓國旅游期間向甲男借款5,000元。
另查明,雙方分手后,曾向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報案。2020年5月22日,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并戀愛,在交往過程中甲男支出的一部分錢款用于雙方吃喝玩樂的共同消費。發生該部分支出時甲男并未提出過由雙方分擔,現甲男要求乙女返還或者分擔一部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
另一部分錢款雖用于乙女個人使用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卡、首飾等,但在乙女提出想購買時,甲男在也可拒絕的情況下自愿將相應錢款轉賬乙女,故實質上應當認定為屬贈與行為。
現乙女自愿將大部分物品返還甲男,亦屬合情合理。考慮到乙女自愿返還物品的價值約占甲男支出錢款一半,故該處理結果對于甲男而言也是公平的,予以準許。乙女自愿歸還甲男借款5,000元無不當,亦予準許,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甲男主張要求乙女返還錢款、支付利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難以支持。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判決一、準予乙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甲男鉆戒一枚、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手鐲一個、iphone新款手機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馬甲一件、高麗參一盒;二、準予乙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甲男借款5,000元;三、駁回甲男的其余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甲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甲男原審訴請或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規避了本案關鍵問題乙女的欺詐行為,僅描述雙方當事人因矛盾分手,未指出矛盾的具體表現。事實上雙方當事人通過婚介公司牽線認識,而乙女提供給婚介公司的個人材料中有關其出生年份及學歷情況均屬虛假。甲男在與乙女交往過程中,乙女亦編造家庭情況繼續欺騙。甲男不知道乙女真實情況,直至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和報警后才有所了解。乙女的行為屬欺詐性質,故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不應按照普通婚姻財產案件處理。
被上訴人辯稱
乙女辯稱,不同意甲男的上訴請求。乙女在婚介公司填寫登記表時有縮小年齡、提高學歷的情況,但該虛假信息不良影響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屬于道德問題。在交往過程中乙女已將真實情況告知甲男,甲男一笑了之。故請求駁回甲男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甲男原審訴請是否應全部支持。
本案事實表明,甲男在與乙女交往中支出的款項用途主要為購物、觀劇、游玩、吃飯等。**其中,購物支出雖為在乙女要求下轉款乙女,但甲男本也擁有拒絕的權利。至于甲男支出的觀劇、游玩、吃飯等費用,亦屬男女交友過程中的合理花用,不存在違背甲男真實意思的情形。盡管乙女對自身出生時間及學歷情況有所優化,但客觀上沒有造成甲男因此違背真實意思花用錢款的結果。一審判決對甲男花用錢款行為的定性合情合法,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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