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購房,分手財產房產如何分割?

導讀:
然而,隨著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開始因瑣事不斷發生爭執,雙方關系逐漸惡化。2009年6月,雙方一致同意分手。但雙方對所購房產如何處理產生糾紛。李先生認為該房產首付款和每月貸款均由其個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沒有出資,該房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先生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產70%的份額,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因此,情侶購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資證明,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盡量減小損失。那么戀愛期間購房,分手財產房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隨著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開始因瑣事不斷發生爭執,雙方關系逐漸惡化。2009年6月,雙方一致同意分手。但雙方對所購房產如何處理產生糾紛。李先生認為該房產首付款和每月貸款均由其個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沒有出資,該房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先生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產70%的份額,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因此,情侶購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資證明,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盡量減小損失。關于戀愛期間購房,分手財產房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隨著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開始因瑣事不斷發生爭執,雙方關系逐漸惡化。2009年6月,雙方一致同意分手。但雙方對所購房產如何處理產生糾紛。
李先生認為該房產首付款和每月貸款均由其個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沒有出資,該房產應歸李先生個人所有。林小姐則認為,該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有,雙方各享有該房產50%的份額。
2009年7月,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房產全部份額歸其個人所有。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和林小姐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先生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產70%的份額,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
律師點評:
不動產的權利人是否以登記為準?這句話在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嗎,但事實并非總是如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僅僅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見,不動產的登記只是權利的一種公示,該公示與事實本身不一定相符,而且,登記并非取得房屋權利的原因,而是取得房屋權利后的一種結果。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一般是基于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發生,本案中僅僅是因為林小姐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法院便認為林小姐也是權利人,顯然是將結果說成了原因。
根據《民法典》的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沒有家庭關系,應當視為按份共有,法院認定共同共有是沒有依據的。而《民法典》的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額是按照出資額來確定的,林小姐沒有出資,份額也應為零。法院判決林小姐享有房產30%的份額沒有依據。
從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法院為了達到利益的平衡,判決結果與法律的規定還有一些差距,這也成為一種訴訟風險。因此,情侶購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資證明,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盡量減小損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正律師,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