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戀愛至離婚期間買房等糾紛錯誤的解決

導讀:
該意見認為,根據案件查明事實,可以確認盡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戀愛雙方有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認定為共同財產,并根據雙方的貢獻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在處理結果上,若確系父母贈與出資購房,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時可考慮一方父母出資事實,在份額上可適當多分;若認定為借貸關系,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在房屋份額分割時應考慮夫妻均等享有產權份額。那么上海:戀愛至離婚期間買房等糾紛錯誤的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意見認為,根據案件查明事實,可以確認盡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戀愛雙方有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認定為共同財產,并根據雙方的貢獻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在處理結果上,若確系父母贈與出資購房,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時可考慮一方父母出資事實,在份額上可適當多分;若認定為借貸關系,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在房屋份額分割時應考慮夫妻均等享有產權份額。關于上海:戀愛至離婚期間買房等糾紛錯誤的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戀愛期間購房的處理:
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購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義辦理貸款。后雙方未結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該房屋?
該意見認為,根據案件查明事實,可以確認盡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戀愛雙方有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認定為共同財產,并根據雙方的貢獻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一方要求分割股權或相應的股權折價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也不同意就股權價值進行協商。若由于該公司經營不規范,法院委托的相關機構無法對公司價值進行評估,如何處理?
該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對離婚糾紛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義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若雙方同意以股權折價款進行分割,并可以通過協商或評估確認股權價值的,法院可據此判決非股東一方取得相應股權折價款;若雙方不能就股權價值達成一致,也不能通過評估審計確定的,人民法院應首先就非股東一方經股權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額情況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對股東的不同意見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處理;若經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亦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可就股權份額進行分割處理。
三、離婚后,一方變賣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用所得款項購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該房屋?其權利如何保護?
該意見認為,應當就原有夫妻共同財產價值進行主張,但不能要求分割該房屋。對于原有財產的價值,可根據不知情一方的主張,以財產出賣時、提起訴訟時等時間點予以確定。
四、婚后購房涉父母出資錢款的性質認定及處理原則:
父母出資協助子女婚后購房,有較明確的資金來往記錄,在子女離婚后,父母起訴主張子女及其離異配偶共同歸還款項。父母持有的借條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簽名。父母主張為子女購房提供的出資是借款,子女的離異配偶則主張該款項是父母的贈與,借條系事后單方補寫。對此,應認定為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由于借條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簽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該意見認為,是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應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確定。在處理結果上,若確系父母贈與出資購房,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時可考慮一方父母出資事實,在份額上可適當多分;若認定為借貸關系,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在房屋份額分割時應考慮夫妻均等享有產權份額。
五、婚姻效力認定問題:
《婚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如果重婚的情形在當事人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消失,是否還要宣告婚姻無效?
一種觀點認為,重婚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該行為應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結婚時存在重婚情形的,該婚姻即為無效婚姻;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重婚的情形在當事人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消失,其宣告無效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故應不予宣告婚姻無效。
該意見認為,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當事人提起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消失,法院對該申請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