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購車分手后引發財產糾紛

導讀: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審結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許先生與王女士原系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貸款購買了位于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欣達園小區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亞千里馬白色轎車一輛,其中房屋是許先生與王女士二人共同名義購買,汽車是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雙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車輛的銀行貸款。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起亞千里馬轎車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許先生承擔。最后,法院判決許先生給付王女士起亞千里馬轎車的銀行貸款1.8萬余元,并給付交通違章罰款600元。那么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購車分手后引發財產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審結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許先生與王女士原系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貸款購買了位于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欣達園小區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亞千里馬白色轎車一輛,其中房屋是許先生與王女士二人共同名義購買,汽車是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雙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車輛的銀行貸款。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起亞千里馬轎車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許先生承擔。最后,法院判決許先生給付王女士起亞千里馬轎車的銀行貸款1.8萬余元,并給付交通違章罰款600元。關于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購車分手后引發財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審結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許先生與王女士原系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貸款購買了位于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欣達園小區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亞千里馬白色轎車一輛,其中房屋是許先生與王女士二人共同名義購買,汽車是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雙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車輛的銀行貸款。后許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問題而分手,雙方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簽署了2份協議,就車輛和房屋的歸屬及相應補償問題作出約定,位于通州區梨園鎮大馬莊欣達園小區商品房的產權份額原為許先生、王女士各占50%,現許先生自愿將其所占有全部份額及相關債務轉讓給王女士,王女士對于許先生將所占份額轉讓給王女士,共支付10萬元作為補償;王女士將其名下的一輛起亞千里馬白色轎車轉讓給許先生,但此車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許先生承擔。
協議簽訂后,王女士僅向許先生支付了3萬元,許先生亦未支付車輛的貸款及其實際使用車輛發生的費用,就此,王女士將許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許先生支付銀行貸款及其實際使用車輛時發生的交通違章罰款。
審理中,被告許先生認為,在簽訂的協議中雙方互負義務,交付車輛行駛證和將車輛過戶是王女士的先履行義務而且協議中約定的車輛費用不應包括銀行貸款和交通違章罰款,只包括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現王女士并未將該車過戶給自己,所以不同意向王女士支付車輛的銀行貸款及車輛違章罰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許先生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此約束。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起亞千里馬轎車自2006年10月2日以后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由許先生承擔。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未就費用的內容做特別約定,則該費用應視為包括車輛貸款及交通違章罰款在內。
最后,法院判決許先生給付王女士起亞千里馬轎車的銀行貸款1.8萬余元,并給付交通違章罰款600元。
法官分析:
近來法院審理青年男女因戀愛失敗而導致的經濟糾紛有日益增多的趨勢。隨著生活經濟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變革,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隨著感情升溫,經常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汽車等比較昂貴的生活消費品,但是這樣的行為往往缺乏冷靜思考,對這種出資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沒有合理的預期,一旦感情出現問題,兩人分手,這時不僅僅感情需要了斷,還牽扯上了財產的劃分。然而兩人感情高溫時,對于共同出資購買的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劃分,由于男女朋友的特殊關系,二人的日常經濟支出也常常“不分你我”,等到感情慘遭冷卻揮手說再見時,矛盾往往更容易激化,由此產生糾紛,朋友做不成,倒變成了敵人,這給感情破裂的雙方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
法官建議:
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對于戀愛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即按照相應的出資份額來劃分,然而由于戀愛期間的特殊關系,當事人往往沒有刻意保留出資的證據,導致雙方對于到底由誰出資的問題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因此,戀愛中的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應保持必要的冷靜,對自己的出資行為有合理預期,這樣才會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