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買房 戀愛分手后男方訴求房屋增值款

導讀:
王先生與艾女士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后兩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自己所有,王先生認為由于物價因素房屋已增值,為此,王先生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給付給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償還的房貸共6.8萬元。2005年7月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當時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納首付款及裝修時,王先生拿出個人存款8萬元。2006年12月,王先生與艾女士分手,雙方協(xié)商財產(chǎn)分割。王先生當庭向法院申請就房屋價值增值進行鑒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jīng)屬于其婚前財產(chǎn),不同意分割。那么共同買房。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先生與艾女士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后兩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自己所有,王先生認為由于物價因素房屋已增值,為此,王先生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給付給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償還的房貸共6.8萬元。2005年7月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當時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納首付款及裝修時,王先生拿出個人存款8萬元。2006年12月,王先生與艾女士分手,雙方協(xié)商財產(chǎn)分割。王先生當庭向法院申請就房屋價值增值進行鑒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jīng)屬于其婚前財產(chǎn),不同意分割。關于共同買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chǎn)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先生與艾女士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后兩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自己所有,王先生認為由于物價因素房屋已增值,為此,王先生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給付給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償還的房貸共6.8萬元。
原告王先生訴稱,2002年自己與女友開始談戀愛,2003年1月份開始同居,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7月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當時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納首付款及裝修時,王先生拿出個人存款8萬元。2006年12月,王先生與艾女士分手,雙方協(xié)商財產(chǎn)分割。艾女士提出將王先生出資的8萬元購房款還給王先生,房屋歸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認為由于物價因素該房屋已增值到6000元,只還8萬元明顯不合理,且自己每月還貸款直至2006年12月,共計18個月。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給付房屋增值部分5萬元及其每月支付的貸款18000元。
被告艾女士辯稱,雙方的財產(chǎn)問題已經(jīng)在2006年10月份解決完畢,王先生所述與事實不符,其提起訴訟已超出2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當庭向法院申請就房屋價值增值進行鑒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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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jīng)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jīng)屬于其婚前財產(chǎn),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chǎn)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早已發(fā)生變化,該財產(chǎn)已經(jīng)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chǎn)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產(chǎn)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