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對曾經贈與對方的禮物能否要求返還?

導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贈與,屬于贈與合同,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起轉移,受贈與方成為贈與物與物的所有權人,一般不予返還。那么男女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對曾經贈與對方的禮物能否要求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贈與,屬于贈與合同,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起轉移,受贈與方成為贈與物與物的所有權人,一般不予返還。關于男女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對曾經贈與對方的禮物能否要求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 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贈與,屬于贈與合同,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起轉移,受贈與方成為贈與物與物的所有權人,一般不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