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后戀人互贈的禮物是否需要返還

導讀:
根據《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但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也應不予返還,并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那么解除婚約后戀人互贈的禮物是否需要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但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也應不予返還,并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關于解除婚約后戀人互贈的禮物是否需要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在婚約或戀愛期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既有人身關系,又有財產關系,法律對其人身關系(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不予保護,但對基于此形成的財產關系應當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形式上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存有差異,往往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常將以后與之結婚作為附加條件,有人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不無道理。根據《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一般情況下,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目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但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也應不予返還,并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