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導讀:
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王丁的兒子王小號將揀到的提包交給王丁,應屬沒有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徐丙億。那么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王丁的兒子王小號將揀到的提包交給王丁,應屬沒有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徐丙億。關于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
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案例:
原告徐丙億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騎三輪車去海洋商店,將15680元裝在一黃色女式提包內,放在車上。徐丙億騎車至商店后,發現提包丟失,便返回順路尋找。期間,鄰人趙零告知原告,他看見王丁的五歲兒子王小號揀到了提包。鄰人楊洪也看見王丁的兒子揀到一黃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丁討要丟失的提包,并答應可以給幾千元酬謝,但是,王丁拒不承認其兒子王小號揀到原告丟失的提包。庭審中,證人趙零出庭作證稱:“我是王丁的西鄰居。7月29日上午7時許,我正在抹墻,聽到王丁的兒子王小號喊:‘爸爸,我揀到一兜子錢’,這時,我爬在墻頭看見王丁拎著一個黃色女式提包。”當庭出示了證人楊洪的證言:“7月2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丁家附近,看到一個小孩喊:‘爸爸,我揀到一兜子錢。’說著,跑進王丁院子里。裝錢的包是黃色女式提包。”王丁對上述證人的證言未提出不同意見。
法院裁決:
安縣人民法院認為:通過庭審,可以認定原告徐丙億丟失的裝有15680元的黃色女式提包,確系王小號揀到交給了被告王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王丁的兒子王小號將揀到的提包交給王丁,應屬沒有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徐丙億。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在法庭主持下,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如下:被告王丁將揀到的裝有15680元的黃色女式提包返還給原告徐丙億。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案例中王丁的兒子王王小號撿的黃包并欲占為己有的行為,屬于民法中的拾的遺失物,是不當得利的典型代表。對于王丁要將遺失物收歸己有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于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行為,應將不當利益予以反還,并賠償徐丙億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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