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婚前購房婚后領證 房產如何分割

導讀:
一年后,李先生與女友張某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李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購,不需與妻子平分;張某則認為,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的法定憑證,既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后才領到,而且雙方一直共同還貸,就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表示,李先生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為他擁有該房產的證明,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屋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律師表示,張某婚后參與還貸的行為只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分屬物權和債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改變房產作為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那么以案說法:婚前購房婚后領證 房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年后,李先生與女友張某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李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購,不需與妻子平分;張某則認為,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的法定憑證,既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后才領到,而且雙方一直共同還貸,就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表示,李先生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為他擁有該房產的證明,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屋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律師表示,張某婚后參與還貸的行為只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分屬物權和債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改變房產作為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關于以案說法:婚前購房婚后領證 房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2006年10月,李先生在古田一帶購買了一套兩室兩廳,首付15萬元,貸款20萬元。一年后,李先生與女友張某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去年,李先生拿到房產證,證上寫著他一個人的名字。
今年,李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這套房子已升值到約60萬元。李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購,不需與妻子平分;張某則認為,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的法定憑證,既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后才領到,而且雙方一直共同還貸,就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表示,李先生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為他擁有該房產的證明,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屋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律師表示,張某婚后參與還貸的行為只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分屬物權和債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改變房產作為李先生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李先生與妻子離婚時,不用分割該房產,但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妻子出錢清償的那部分,李先生應返還。
【相關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