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離婚過錯是否對房產分割產生影響

導讀: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媒人張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認為,媒人的證言不能證實結婚時所住房屋為被告父母贈給雙方,該房屋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證據不足,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那么以案說法:離婚過錯是否對房產分割產生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媒人張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認為,媒人的證言不能證實結婚時所住房屋為被告父母贈給雙方,該房屋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證據不足,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以案說法:離婚過錯是否對房產分割產生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黃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0年未登記就舉行結婚儀式,1996年3月補辦結婚登記,同年底生一女孩張×艷,后生一子在1周歲時夭折。1999年被告與其同村一婦女鬼混,到現在被告與其非法同居,并生一女孩;近幾年,被告不盡家庭義務,原、被告已分居5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元,訴訟費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某對原告主張1990年未登記即同居生活、1996年補辦結婚登記、子女出生的情況及對原告主張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所述離婚原因不屬實,被告從未與其他女人鬼混,原告趁被告不在家之機讓其娘家來人把家中的財產拉走,應予返還,孩子應由被告撫養,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無根據,訴訟費應由原告負擔。
法院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認為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可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查明:原告已做絕育手術。婚生女張×艷,現隨原告生活。
雙方對下列問題有爭議:(1)關于離婚原因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證人所證事實是聽其子所述,原告亦無其他證據佐證,對其證言不予認定。(2)關于共同房產的范圍問題,原告主張既包括婚后在堂子村前建設的房屋6間,也包括結婚時被告父母贈給的正房4間、大門1間。被告認可堂子村前房屋6間為婚后共同所建,‘結婚時所住房屋是老人所建,沒有贈給我們。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請媒人張某出庭作證。經質證認為,媒人的證言不能證實結婚時所住房屋為被告父母贈給雙方,該房屋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3)關于共同債務問題。原告為證明其外欠債務,提請證人(債權人)黃某某等8人到庭作證。經質證,借款行為均為原告個人行為,被告并未知情,且未能提交其借款用途的合法證據,對上述債務一均不予認定。被告為證明其外欠債務,提交了由被告為債權人張某某等13人出具的欠條。經質證,被告的證人均未到庭,無法接受原告的質證,對被告提交的13份欠據,均不予認定。
【法院審判】
某縣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婚生女張×艷現隨原告生活,原告且已絕育,原告主張由自己撫養孩子,由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在訴訟期間,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出售堂子村前夫妻共同房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被告提交的2005年4月25日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被告在處理堂子村前6間房產時按18000元價格出售,說明被告認可房產價值18000元。原告對房產價值18000元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按18000元要房,并按此價給付被告房產價值的一半。據此,可以支持原告的請求,由原告支付給被告相應價款。被告主張原告拉走面條機、攪面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各自主張的共同債務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對原、被告各自主張的共同債務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證據不足,對損害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page]
一、準予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孩張×艷由原告撫養,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7482.39元。
三、被告張某某依法享有探望張×艷的權利。
四、婚后共同財產房屋6間(在堂子村前)歸原告所有,原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張某某房屋價款的一半9000。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95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