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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被脅迫而簽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無效

陳凱旋律師2021.12.29140人閱讀
導讀:

事后小郭以簽署放棄協議,不是自己真心意愿,起訴到法院要求對離婚前的房屋進行分割。8月15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約定,雙方離婚時該房屋未作分割,該房系任某一人出錢購買若賣掉房屋,與小郭沒有補償關系。小郭自愿放棄對該房屋的補償權利,但任某必須讓小郭在當晚見到兒子一小時,如見不到此協議無效。萬般無奈下與任某簽署放棄對該房屋的權利,但這絕非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認為8月15日協議屬可撤銷的協議,要求法院判令對該房屋應作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審理中,法院查明該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還貸外,剩余本金4.2萬余元尚未歸還。那么以案釋法:被脅迫而簽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小郭以簽署放棄協議,不是自己真心意愿,起訴到法院要求對離婚前的房屋進行分割。8月15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約定,雙方離婚時該房屋未作分割,該房系任某一人出錢購買若賣掉房屋,與小郭沒有補償關系。小郭自愿放棄對該房屋的補償權利,但任某必須讓小郭在當晚見到兒子一小時,如見不到此協議無效。萬般無奈下與任某簽署放棄對該房屋的權利,但這絕非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認為8月15日協議屬可撤銷的協議,要求法院判令對該房屋應作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審理中,法院查明該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還貸外,剩余本金4.2萬余元尚未歸還。關于以案釋法:被脅迫而簽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小郭為能探望兒子,違心地與離異任某簽下自愿放棄對房屋主張的權利。事后小郭以簽署放棄協議,不是自己真心意愿,起訴到法院要求對離婚前的房屋進行分割。近日,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該房屋歸任某所有,但任某需支付小郭房屋折價款39.96萬余元;小郭另行支付任某房屋貸款補償款2691.96元。

小郭與任某于2001年9月登記結婚,2005年夫妻雙方購買了本市安遠路上某號一處房屋,產權登記在任某的名下。2006年12月,因夫妻關系不睦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生之子曉邰(化名),隨任某共同生活,而對家庭房屋產權未作處分。

2007年3月底,小郭與任某簽訂協議,約定任何一方再婚即自動取消對該房屋的居住權,待兒子成年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均歸曉邰所有,但房產證必須加上曉邰和小郭父子倆的名字,3人均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共有。

8月14日,雙方第二次對該房屋分割達成協議,約定任某要把小郭和兒子的名字添上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由小郭承擔,小郭放棄居住和租賃權,任某要配合小郭每兩周探望兒子一次等。

8月15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約定,雙方離婚時該房屋未作分割,該房系任某一人出錢購買若賣掉房屋,與小郭沒有補償關系。小郭自愿放棄對該房屋的補償權利,但任某必須讓小郭在當晚見到兒子一小時,如見不到此協議無效。小郭在見到兒子后,就將兒子帶至異地生活。遂小郭向法院起訴稱,因任某不讓他見兒子,可兒子的曾祖母病危,想見曾孫子最后一面。萬般無奈下與任某簽署放棄對該房屋的權利,但這絕非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認為8月15日協議屬可撤銷的協議,要求法院判令對該房屋應作為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法庭上,任某辨稱房屋是自己個人出資購買,與小郭無任何關系,按2007年8月15日雙方簽署的協議表明,小郭已放棄對該房屋的權利。至于探視兒子,卻從未收到小郭想看兒子的信息,否認小郭為探視兒子,不得已放棄房屋權利之說。

審理中,法院查明該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還貸外,剩余本金4.2萬余元尚未歸還。在2008年1月,經房地產估價公司對房屋作出評估,該房屋總價為84.2萬余元。

法院認為,小郭與任某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曾多次簽訂協議,均明確約定系爭房屋屬共有,2007年8月14日雙方在訂立的協議中對小郭探望兒子作了約定,說明離婚后小郭探望兒子雙方有分歧。2007年8月15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卻對之前多次確認的小郭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作了根本性否定的約定,還約定任某必須保證小郭在當晚能見到兒子,否則協議無效。這足以證明小郭同意放棄房屋權利,與他要求見到兒子的愿望有必然聯系,可任某以保證讓小郭在8月15日晚見兒子為條件,雙方訂立讓小郭放棄對該房屋權利約定,并非是小郭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屬可撤銷的協議,最終法院以房屋評估價作出了一審判決。[page]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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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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