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

導讀: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②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那么離婚前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②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關于離婚前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前一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來在法院調解書中的意思表示應該視為對前一份協議的修改因此雙方在有法律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條款應該視為對前份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修改或放棄。故無權主張按原協議履行。
房屋分割協議簽訂應注意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②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①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②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6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于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后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