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夫妻為離婚準備所簽訂離婚協議的效力?

導讀:
如何看待此類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的效力問題,實務中認識不一,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夫妻雙方離婚而自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因實務中具體情況比較復雜,故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區別對待。那么解讀夫妻為離婚準備所簽訂離婚協議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看待此類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的效力問題,實務中認識不一,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夫妻雙方離婚而自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因實務中具體情況比較復雜,故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區別對待。關于解讀夫妻為離婚準備所簽訂離婚協議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門在為男女雙方辦理時,通常要求雙方就等問題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實現與配偶離婚的目的,在家庭財產分割處理上作出極大讓步,待配偶與自己在民政部門后,再以夫妻財產分割顯失公平為由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如何看待此類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協議的效力問題,實務中認識不一,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制作背景和初衷而言,其第8條所稱的協議,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達成的。
至于夫妻雙方離婚而自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如何,因實務中具體情況比較復雜,故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區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