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

導讀:
朱某與羅某離婚時分割已出賣房屋系兩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求羅某返還房屋。羅某辯稱房屋是其與朱某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判歸其所有柳某與朱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存在許多疑點羅某不認可柳某支付了房款。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一審法院審理認為201號房屋現在雖然登記在柳某名下但羅某通過法院調解占有使用該房屋至今。一審判決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其于2010年6月4日取得了201號房屋的所有權朱某與羅某2010年6月17日簽訂的離婚協議處分了其房屋二人之間的協議無效。那么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朱某與羅某離婚時分割已出賣房屋系兩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求羅某返還房屋。羅某辯稱房屋是其與朱某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判歸其所有柳某與朱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存在許多疑點羅某不認可柳某支付了房款。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一審法院審理認為201號房屋現在雖然登記在柳某名下但羅某通過法院調解占有使用該房屋至今。一審判決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其于2010年6月4日取得了201號房屋的所有權朱某與羅某2010年6月17日簽訂的離婚協議處分了其房屋二人之間的協議無效。關于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合同遭遇離婚協議
羅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201號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150平方米)一套。2010年6月4日柳某與朱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朱某將201號房屋出售給柳某成交價格為605395元。同日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柳某名下。2010年6月17日羅某與朱某經大興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羅某所有。201號房屋現由羅某占有使用。柳某與羅某均表示無法聯系到朱某。柳某起訴至法院稱朱某賣房給其時羅某知曉201號房屋的實際成交價為157萬元其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朱某與羅某離婚時分割已出賣房屋系兩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求羅某返還房屋。羅某辯稱房屋是其與朱某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判歸其所有柳某與朱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存在許多疑點羅某不認可柳某支付了房款。由此可以看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羅某的利益二人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不同意柳某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分配房產有沒有效力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201號房屋現在雖然登記在柳某名下但羅某通過法院調解占有使用該房屋至今。在雙方就該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柳某要求羅某騰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柳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柳某不服提起上訴稱其于2010年6月4日取得了201號房屋的所有權朱某與羅某2010年6月17日簽訂的離婚協議處分了其房屋二人之間的協議無效。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要求二審支持其訴訟請求。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情緒都非常激動相互指責對方與案外人朱某串通。現雙方都無法聯系到朱某而經法官詢問柳某無法證實其將全部房款的現金交付給了朱某。根據目前的證據一方有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而另一方則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雙方各執一詞本案中是否存在一方與朱某惡意串通還是雙方都是受害人孰真孰假難以辨認。二審法院承辦人認為本案在有產權爭議且無法聯系到朱某的情況下難以判令騰房并返還。
最后二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在我國不動產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房屋使用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柳某取得了權力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柳某與朱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隨后取得了201號房屋的所有權但并未實際占有該房屋。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柳某與朱某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朱某負有將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義務。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而羅某實際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張權利時應當將朱某和羅某共同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柳某未將朱某作為被告起訴單獨起訴羅某要求騰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