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效力

導讀:
戴某因懷疑蔡某與某男關系密切而與該男發生爭執并由派出所接警處理戴某因此還對蔡某實施了毆打。蔡某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戴某對蔡某不信任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依法應準予蔡某與戴某離婚。蔡某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那么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戴某因懷疑蔡某與某男關系密切而與該男發生爭執并由派出所接警處理戴某因此還對蔡某實施了毆打。蔡某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戴某對蔡某不信任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依法應準予蔡某與戴某離婚。蔡某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關于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蔡某與戴某于2003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感情尚可。近兩年來因戴某懷疑蔡某與其他異性交往密切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10年3月蔡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后撤回起訴。此后夫妻關系未有改善。戴某因懷疑蔡某與某男關系密切而與該男發生爭執并由派出所接警處理戴某因此還對蔡某實施了毆打。2010年7月蔡某戴某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后因戴某反悔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蔡某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離婚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戴某對蔡某不信任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依法應準予蔡某與戴某離婚。蔡某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遂判決準予蔡某與戴某離婚財產依法重新分割。
點評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