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什么效力?

導讀:
1998年,張某和妻子吳某離婚,離婚的時候兩人名下共有18套房產。同年,兩人簽訂了婚后財產的分配協議,并約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產和蘇州的1套房產,吳某則分得上海的6套房產和1套溫哥華的房產,其余房產歸女兒所有。該離婚協議書同時明確了張某與吳某之間婚后各自的責任承擔。那么離婚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什么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張某和妻子吳某離婚,離婚的時候兩人名下共有18套房產。同年,兩人簽訂了婚后財產的分配協議,并約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產和蘇州的1套房產,吳某則分得上海的6套房產和1套溫哥華的房產,其余房產歸女兒所有。該離婚協議書同時明確了張某與吳某之間婚后各自的責任承擔。關于離婚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什么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張某和妻子吳某離婚,離婚的時候兩人名下共有18套房產。同年,兩人簽訂了婚后財產的分配協議,并約定,男方分得上海的3套房產和蘇州的1套房產,吳某則分得上海的6套房產和1套溫哥華的房產,其余房產歸女兒所有。
然而時隔12年,張某將自己的前妻訴至楊浦區法院,要求 “奪回”第18套房產 (本報曾經作過報道)。根據協議,這第18套房產應屬于張某,但該套房屋的房產證上卻赫然寫著前妻吳某的名字。而5年前,吳某也曾主動出具承諾書,“承諾”歸還房屋。
那么,到底是誰反悔了?這第18套房產到底應該屬于誰?
第18套房產署上了“前妻”名
“吳某”,這是房產證上顯示出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而這套房子位于本市的黃某路附近。從外觀上看,房子并沒有什么特別,但這卻是吳某和前夫張某名下的第18套房產。
吳某今年52歲,張某55歲,兩個人于1998年在香港協議離婚。離婚的時候,張某43歲,而吳某只有40歲,他們共有3個女兒,都還未成年。事隔12年,張某突然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前妻吳某告上法院。兩個人分開了那么久,前夫為什么會突然對房產證上前妻的名字起了芥蒂,這難道是巧合嗎?
今年年初,張某在楊浦區法院將自己的前妻吳某告上法院,他認為兩人離婚后曾約定黃某路的房產歸張某所有,由于離婚時的一些原因,該套房屋暫時留在了 “吳某”名下。去年3月5日,黃某路的房屋已經具備過戶的條件,張某的代理人多次尋找吳某,希望她能夠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都未果。
吳某和張某在結婚期間夫妻關系不錯,日子過得平淡如水,離婚時兩個人也很平靜。張某一直覺得前妻是一個明事理、識大體的女子,他從未為婚后財產分配有過擔憂,但在黃某路房屋過戶的問題上卻碰了一鼻子的灰。
據介紹,吳某的委托代理人一開始態度良好,表示非常愿意將房屋過戶給張某。此后,他提出要張某提供相關的公證材料后再辦理過戶手續。不久,張某的委托代理人準備好了所有的資料,但對方又再度以時機還未成熟或沒有時間等借口推脫,借故延后辦理過戶。
從去年3月起,張某與吳某的兩名委托代理人就房屋過戶問題展開了 “拉鋸戰”,直至去年7月2日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又與吳某的代理律師聯系過戶,并遭到了對方的正面回絕。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事后了解到,吳某已經將黃某路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房屋掛牌準備出售。為了避免黃某路的房屋被出售,張某無奈之下,只能不念及舊情將自己的前妻告上法院。[page]
在起訴狀中,張某要求法院判令黃某路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并要求吳某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其實, 55歲的張某可以被稱作是一名身價不菲的富翁,他曾經擁有過一段美好的婚姻,后來與妻子平和分手,有3個可愛的女兒。張某是一個內心平和的人,他在意和前妻之間的情分,也在意兩個人有過的約定,但黃某路的房產對張某來說,不僅僅是一套房子,或者是一筆房款,這套房子代表了更多。
離婚后簽協議分配18套房產
張某和吳某是在香港結的婚,結婚的這幾年,兩個人也算是一起奮斗過來,攢下了不少的家產。兩人在香港離婚,離婚的時候,兩個人的名下共有18套房產,其中一套在加拿大溫哥華,其余17套集中在國內的幾個大城市里。
1998年5月,張某和吳某在香港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記者在離婚協議書中看到,在離婚的原因一欄寫著“因雙方感情不睦,合意協議離婚”。該離婚協議書同時明確了張某與吳某之間婚后各自的責任承擔。第一,雙方婚姻關系,自離婚協議書訂立之日起,宣告解除,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關。第二,雙方所生之女兒3人,均歸女方吳某撫養監護。第三,離婚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絕不反悔;如有違約,愿受到法律處罰。第四,本協議書經雙方及見證人簽字后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為憑證。
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者發現,就雙方離婚后的財產分配問題,僅提到了一條,即 “加拿大溫哥華房屋歸女方所有”。該協議書在香港一家法院所屬的民間公證人某事務所認證,具有法律效益。
離婚時,張某和吳某在離婚協議書上鄭重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雖然兩個人心里都清楚已經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但是結束了一段婚姻,張某和吳某的心里都有些不好受。張某覺得很遺憾,他希望能夠多補償一些給自己的前妻。一方面,女兒的撫養權歸屬給吳某,希望有了女兒的陪伴能夠給予吳某更多的安慰,另一方面,在財產的分割上,要盡量偏重吳某方面。
1998年7月,已經離婚后的兩人再一次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在這份協議書里,兩人就除加拿大溫哥華的1套房產之外的17套的房產作進一步分割,明確歸屬。
根據7月份簽訂的協議書,雙方約定,對于在中國國內的17套房產,張某分得位于上海的3套房產和1套位于蘇州的房產,總計4套房產。吳某則分得位于上海的6套房產,加上之前分得的1套在溫哥華的房產,總計分得7套房產。另外,3個女兒成年后將分別分得3套、 2套、2套房產。[page]
張某和吳某用整整兩份協議書才劃清了名下的18套房產,那么這些財產真的都分清了嗎?普通人離婚分不清的是感情,富翁離婚理不清的卻是財產。根據兩人當時簽訂的協議書,黃某路上的房產確實應該歸張某所有,但事實上這套房屋卻在去年剛剛辦出產證,并且署名為“吳某”。那么,這第18套房產到底應該歸誰?
前妻書面“承諾”第18套房歸前夫
根據張某和吳某的協議約定,黃某路的房屋歸張某所有,所以張某才是房產的真正主人。但是該房屋從購買的時候起就寫著 “吳某”的名字,所以從合同上看,房子應該屬于吳某。
原來,黃某路房屋在購買的時候,開發商擅自將房屋用作抵押,導致房屋無法辦理產權證。由于該套房屋的出售合同上寫著的是 “吳某”的名字,所以雙方約定由吳某去辦理要求開放商辦理產證的手續,并委托律師處理相關案件。另外,由張某來支付法院的訴訟費用和吳某聘用律師的費用以及辦理房產證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雙方在協議中明確,一旦辦出了房產證,則立即將房產證上吳某的名字更改為張某。
2004年10月,由于黃某路房屋的產證辦理始終沒有頭緒,兩人也無法確定是否最終一定能辦出產證,為了消除張某的擔心,明晰兩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吳某主動向張某出具一份 《承諾書》,“承諾”自己一定會竭盡所能將黃某路的房屋早日歸還前夫。
記者在這份承諾書中看到,吳某表示1996年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黃某路的房屋,后依據財產分割約定,該房屋應該歸張某所有。現由于該房屋因產權問題與開發商發生了糾紛,為此,吳某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委托律師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解決房屋產權糾紛。由張某或其代理人與律師簽訂 《聘請律師合同》,因訴訟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張某承擔,勝訴后獲得的房屋產權或賠償款歸張某所有。
記者發現,從承諾書上看,吳某對歸還黃某路房屋表達出了最大的誠意,她不僅表示愿意通過法律手段歸還房屋,并承諾一旦該房屋無法辦理出產權證,她愿意將房屋折合市價,支付對應的房款給前夫。
2005年,因房地產開發商擅自將房屋再次出售給劉某,吳某將房地產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案外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劉某之間所簽訂的黃某路商品房的 《出售合同》為無效合同,并判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即為吳某辦理黃某路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過戶手續。如果不能認定開發商與劉某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則依法判令解除開發商與吳某之間的購房合同,并由開發商歸還吳某購房款人民幣1220123.25元。[page]
吳某訴房地產開發商一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開發商與劉某簽訂的有關黃某路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已構成了惡意串通,所以支持吳某的要求,并確認開發商與劉某所簽訂的《出售合同》無效,開發商應該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吳某辦理房地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
吳某贏了官司也拿到了產權證,去年3月,黃某路房產的房地登記產權人正式確定為吳某。然而,在拿到了產權證后,吳某似乎后悔了, 4年前的承諾不作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