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中關于離婚賠償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導讀:
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后一個月,王某和趙某某正式結婚開始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向北京市某區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在訴訟庭審中,王某主張雙方婚前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違反公平原則,違背其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撤銷。而趙某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合法有效,現王某提出離婚,應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予以履行。那么婚前財產協議中關于離婚賠償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后一個月,王某和趙某某正式結婚開始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向北京市某區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在訴訟庭審中,王某主張雙方婚前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違反公平原則,違背其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撤銷。而趙某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合法有效,現王某提出離婚,應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予以履行。關于婚前財產協議中關于離婚賠償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北京市王某(男)與趙某某(女)在婚前簽訂一份財產協議,協議主要約定如下:
1.王某婚前有房屋一套,價值40萬,現尚有銀行貸款10萬元未還,該貸款在婚后繼續由王某償還,供雙方婚后居住使用;
2.王某每月工資1萬元,需用于生活和償還銀行貸款,交由趙某某統一管理支配,但趙某某需辱月給予王某一定的工資用于其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趙某某的工資5000元歸其個人所有;
4.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若王某提出離婚,則:
1)王某的婚前房產歸趙某某所有,但剩余銀行貸款還需王某承擔;
2)王某應向趙某某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其每個月工資的60%;
3)王某應在離婚時向趙某某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0萬元。
(2)若趙某某提出離婚,則:
1)趙某某搬出王某的婚前房產;
2)趙某某向王某支付賠償金5000元;
3)即使趙某某提出離婚,王某仍向趙某某支付生活補償費5萬元。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后一個月,王某和趙某某正式結婚開始共同生活。但不幸的是,婚后僅半年,雙方即出現矛盾,常為一些小事爭吵不休,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為此,雙方經爹次溝通未果,最終同意離婚,但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雙方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因此,王某向北京市某區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解除與趙某某的婚姻關系。在訴訟庭審中,王某主張雙方婚前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違反公平原則,違背其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撤銷。而趙某某在庭審中辯稱,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合法有效,現王某提出離婚,應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予以履行。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趙某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雙方離婚;婚前財產協議系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銷情形,也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現王某提出離婚,應按婚前財產協議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故判決將王某的婚前房產過戶給趙某某,并由王某繼續負責償還未付的銀行貸款;王某向趙某某辱月支付其工資60%的生活費,并在離婚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趙某某一次性支付賠償費10萬元。
一審判決生效后,王某不服,向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雙方離婚原因是雙方性格不和產生矛盾,無法共同生活,離婚是雙方的共同意見,誰提出離婚并非導致雙方離婚的原因,王某對此沒有任何過錯。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有違公平原則:也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予撤銷。
北京市某中級法院經二審審理后認為:雙方婚前財產協議中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在王某向趙某某提出離婚時,其應向趙某某支付一次性賠償費10萬元;王某承諾提出離婚時將自己的婚前房產過戶給趙某某,應予支持,但剩余銀行貸款應由趙某某予以償還;關于離婚后王某應向趙某某每月支付其工資60%的生活費,因違反公平原則,應予撤銷。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王某與趙某某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有副效,其依據即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且在協議簽訂時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的約定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協議內容有效。當然,法院也對協議中有違公平原則的部分內容做了相應的調整,以維護最基本的公平。
上述案例給我們以啟示,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一定要認真考慮、慎重約定,結合自身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草擬婚前財產協議,而且要注意的是,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并不會對協議本身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婚前財產協議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按照協議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如需撤銷或變更協議則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實現,因此,對于協議的擬定和簽署不可不認真對待,那種先簽了再說,不行再反悔的做法不但不可取,還可能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造成“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嚴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