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等同于離婚協議

導讀: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等同于離婚協議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等同于離婚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等同于離婚協議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等同于離婚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等同于離婚協議
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
因為離婚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婚姻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問題進行一攬子處理的協議。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否則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