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存款歸男方所有,離婚當天女方賬戶的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原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時,經雙方協商財產分割存款歸男方所有即歸原告甲男所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那么約定存款歸男方所有,離婚當天女方賬戶的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時,經雙方協商財產分割存款歸男方所有即歸原告甲男所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關于約定存款歸男方所有,離婚當天女方賬戶的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存款歸男方所有,離婚當天女方賬戶的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案號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案號:(2021)魯03民再8號
審理法院: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3-19
審理程序:再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甲女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103000.00元交付原告;2.依法分割房產;3.依法分割火紙、江淮車大架子、貨架子、沙發、衣櫥等;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一審認定事實
2018年1月5日,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財產處理項中約定:房產一處歸男方所有;房產一處歸女方所有;車輛車牌二輛歸男方所有;存款歸男方所有;無債務、無債權。
原、被告雙方離婚后,原告甲男發現被告甲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存款未交付,為此訴至法院。
經法院查詢,原、被告雙方離婚當日(2018年1月5日),被告甲女在農行賬戶尚有存款23599.18元,當天通過支付寶轉賬298.00元,當天最后余額為23301.18元,該款應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被告甲女未交付給原告甲男。
被告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農行整存整取現金50000.00元,自動轉存本息52520.00元,存期為2年,被告甲女于2018年2月5日將該款及利息0.88元全部提前支取,該款及利息共計52520.88元應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被告甲女未交付給原告甲男。
原告甲男要求依法分割火紙、江淮車大架子、貨架子、沙發、衣櫥等,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甲女對此也不予認可。
原一審法院裁判
原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原告甲男與被告甲女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時,經雙方協商財產分割存款歸男方所有即歸原告甲男所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甲女應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將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存款交付給原告甲男;原告甲男要求被告甲女交付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存款,經核實,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甲女共有75822.06元的存款及利息未交付給原告甲男,該款理應全部交付給原告甲男,原告甲男的該項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被告甲女辯稱農行賬戶存款歸還了欠他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20000.00元,因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明無債務,被告甲女未提供證據證實支付款項的用途,且被告甲女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其他用途應征得原告甲男的同意,對其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
被告甲女對法院從農行依法調取打印的賬戶整存整取存折開戶信息、個人業務憑證、客戶信息、掛失申請、開戶信息提出異議,因上述證據系法院依法從銀行調取的打印件,真實合法有效且與本案有關聯,被告甲女也未提出證據反駁,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信。
原一審判決:一、被告甲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原告甲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及利息75822.06元;二、駁回原告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意見及答辯
甲女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存款75822.06元及利息未交付被上訴人錯誤,雖然一審庭審中銀行向法院提供了相關材料,但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此材料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的主張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二、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上述存款,但上訴人已于協議離婚當日籌措資金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付給被上訴人10萬元,上訴人已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完成了支付義務。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缺乏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甲男辯稱,一審法院調取的銀行交易憑證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75822.06元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依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銀行存款歸被上訴人所有,因此上訴人應當交付以上存款和利息。
同時,一審法院調取的銀行相關資料也能夠證實上訴人交付的10萬元不包括一審法院認定的75822.06元。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原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原二審認為,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甲男通過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存款歸男方所有,因此雙方離婚后上訴人應當將共同存款交付被上訴人。
一審中,一審法院依法調取了上訴人甲女的銀行賬號交易明細,證實離婚當日(2018年1月5日)上訴人農業銀行賬戶尚有存款余額23301.18元,另一農行賬號有定期存款5萬元,上訴人于2018年2月5日將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計52520.88元全部支取,一審判決據此認定雙方離婚時上訴人尚有銀行存款75822.06元未交付被上訴人正確。
一審中,上訴人雖然對一審法院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提出異議,但其二審中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故其上訴主張一審法院調取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明顯不能成立。
二審中,上訴人主張離婚當日籌集資金10萬元通過郵政儲蓄銀行交付了被上訴人,完成了離婚協議約定的存款交付義務,首先,上訴人一審中并未就雙方主要爭議的該項事實提出過上述抗辯,其二審中提出該抗辯主張不符合常理;其次,上訴人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向被上訴人轉賬10萬元,至于該10萬元是否屬于雙方的全部存款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因此對于上訴人主張該10萬元包含了一審判決認定的75822.06元,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裁判
根據再審申請人甲女提供的新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1月5日,李某給再審申請人甲女轉賬20000元。2018年1月6日、1月7日,再審申請人甲女分別給李某轉賬10000元。2018年1月5日,再審申請人甲女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給被申請人甲男匯款10萬元。
再審申請人甲女與被申請人甲男于2018年1月5日的電話錄音顯示:
甲女:哦,行啊,你來吧,那我支付寶里的錢你還叫我給你轉吧?
甲男:支付寶里我看看多少錢就算了。
甲女:我一共三千來塊錢啊。
甲男:不是五千多來嗎?
甲女:哪里的五千多啊,光充話費買了個手機,你不知道啊?
甲男:三千多三千多夠花的。
再審申請人甲女與被申請人甲男于2018年1月10日的電話錄音顯示:
甲男:你現在錄音就錄音吧,你以為我怕啊,我跟你說,我現在起訴你,你媽媽那五萬塊錢的折子還是我的來,那是我的了。
甲女:你別在這里放屁了,那五萬塊錢折是我的名,人家憑什么給你啊?。
本院再審查明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個,一是再審申請人甲女離婚當日(2018年1月5日)其農行賬戶存款余額23301.18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再審申請人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農行的存款5萬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焦點一,再審申請人甲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與證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吻合,能夠證明再審申請人甲女于2018年1月5日向李某借款2萬元及李某當天向甲女轉賬2萬元的事實,故再審申請人甲女2018年1月5日農行賬戶存款余額23301.18元中的19992.36元(2萬元扣除手續費)不是再審申請人甲女與被申請人甲男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甲女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被申請人甲男已經同意甲女支付寶中的三千多元屬于甲女所有,故甲女2018年1月5日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存款余額23301.1**8元中19992.36元之外的款項三千多元亦屬于再審申請人甲女個人所有。**
關于焦點二,甲男在電話中稱:我現在起訴你,你媽媽那五萬塊錢的折子還是我的來,對該五萬元存折問題,甲男在本院復查中解釋為:在1月5日至1月10日之間,甲女就說過5萬元折子的事,我以為甲女偷著把我們倆人的錢存到甲女媽媽名下,即使甲女把錢存在她媽媽名下,這些錢也是我的,所以,在吵架過程中說那些話,那時我也不知道那5萬元錢具體什么情況,1月10日我還不知道本案涉案的5萬元錢,后來收到短信才知道。被申請人甲男的上述辯解明顯與錄音內容不符,無法采信。錄音中,被申請人甲男所稱你媽媽的那五萬元錢折子還是我的,與再審申請人甲女稱其媽媽五萬元存折的名字是甲女的名,與涉案五萬元存折能夠相互吻合,錄音顯示被申請人甲男對夫妻共同存款并非概不知情,被申請人甲男與再審申請人甲女離婚時對于甲女給予甲男夫妻共同存款為10萬元并無異議。**被申請人甲男沒有證據證明其錄音中所稱甲女媽媽五萬元存折系另外的存折,故應當認定被申請人甲男在錄音中所稱甲女媽媽五萬元存折就是本案中涉案五萬元存折,故再審申請人甲女于2016年2月3日在農行的存款5萬元系再審申請人甲女父母的款項,并非再審申請人甲女與被申請人甲男的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再審申請人甲女的申請理由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9)魯03民終1989號民事判決和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18)魯0323民初266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甲男的訴訟請求。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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