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不明引起分割財產時產生糾紛的案例分析

導讀:
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張某與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二個兒子歸男方撫養。上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離婚后女方李某因財產分割與男方產生分歧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訴訟。由于離婚協議僅對人身關系及子女撫養進行了約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名下的汽車存款歸原告被告名下的財產歸被告兩個兒子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分割財產并非離婚時被告隱匿或遺漏的財產。那么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不明引起分割財產時產生糾紛的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張某與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二個兒子歸男方撫養。上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離婚后女方李某因財產分割與男方產生分歧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訴訟。由于離婚協議僅對人身關系及子女撫養進行了約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名下的汽車存款歸原告被告名下的財產歸被告兩個兒子由被告負擔。原告主張分割財產并非離婚時被告隱匿或遺漏的財產。關于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不明引起分割財產時產生糾紛的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與李某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市某區登記結婚。婚后購置了三處房產一輛汽車。其中三處房產權利人登記在張某名下一輛汽車購買時登記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張某與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二個兒子歸男方撫養。上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離婚后女方李某因財產分割與男方產生分歧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訴訟。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登記離婚。由于離婚協議僅對人身關系及子女撫養進行了約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財產存在巨大懸殊現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財產。
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名下的汽車存款歸原告被告名下的財產歸被告兩個兒子由被告負擔。被告認為雙方在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系真實的現原告稱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肯請法院予以駁回。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辯方的意見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訴方的意見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協議處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門就離婚及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所達成的協議均系真實意思表示。“共同財產分割已完畢”既反映雙方處理財產的合意又表明該合意已實際履行且未發現此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對當事人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主張分割財產并非離婚時被告隱匿或遺漏的財產。雖然被告名下的財產多于原有告但協議中雙方只約定兩個兒子歸被告撫養而未設立原告的義務。被告獨自承擔養育兩個兒子的責任要牽制一定的財產人力多分得財產是在情理之中的。況且衡量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不能以等價有償作為唯一的標準。原被告畢竟曾為夫妻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除了純粹的利益外難免摻雜其他因素。從雙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財產來看實質雙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故對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記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對于此判決不服已上訴至法院某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繼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