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對財產是如何約定的

導讀:
協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約定包括各類財產房屋的約定銀行存款的約定股票的約定和處理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等內容。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那么離婚協議書對財產是如何約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約定包括各類財產房屋的約定銀行存款的約定股票的約定和處理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等內容。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關于離婚協議書對財產是如何約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約定包括各類財產房屋的約定銀行存款的約定股票的約定和處理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等內容。
1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2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因此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