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后,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答曰↓↓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離婚協議,若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2013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房屋產權贈與兒子丙,甲的房屋產權保持不變,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甲支付。現在,甲認為雙方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明,想要撤銷該離婚協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那么辦理離婚手續后,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答曰↓↓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離婚協議,若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2013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房屋產權贈與兒子丙,甲的房屋產權保持不變,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甲支付。現在,甲認為雙方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明,想要撤銷該離婚協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辦理離婚手續后,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與前夫是協議離婚的,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有新的想法,請問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答曰↓↓
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離婚協議,若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因此,離婚手續辦理之后不得修改協議。
在離婚之后,對離婚協議已作約定的財產分割達成新的協議,雙方可協商處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不得要求更改保存于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若是對協議未約定、新發現的財產進行分割的,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但是也不得要求更改保存于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
案情回顧
甲與前夫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兩人各占50%的產權)。2013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房屋產權贈與兒子丙,甲的房屋產權保持不變,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甲支付。
現在,甲認為雙方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明,想要撤銷該離婚協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問可行不?
答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甲和乙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約定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時發生糾紛或者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均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辨查司法解釋的原意,一年的時間應自離婚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而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之日起計算,且“一年”屬不變期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甲和乙于2013年7月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至今,已超過一年時間,所以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責編:白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