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離婚協議的財產能否重新分割?

導讀:
雙方離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雙方因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發生矛盾,張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張某訴稱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經濟往來,李某是以假離婚獲取購房資格為由騙其簽訂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情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假離婚”,離婚協議的財產能否重新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離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雙方因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發生矛盾,張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張某訴稱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經濟往來,李某是以假離婚獲取購房資格為由騙其簽訂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情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假離婚”,離婚協議的財產能否重新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離婚,離婚協議的財產能否重新分割?
現實生活中
有些人為了各種利益辦理假離婚
簽署離婚協議
可是真離了婚,再后悔
還能撤銷離婚協議嗎?
裁判要點
離婚協議是一攬子協議,應綜合考量感情創傷的彌補、小孩撫養教育等因素,不能僅以財產分割價值判斷協議是否顯失公平。
一方以雙方同住一套房屋或經濟上有往來的事實主張離婚協議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假離婚,并以此主張另一方存在欺詐,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放
張某與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因男方原因未生育,雙方共同領養兒子張某某。
2017年3月27日,雙方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約定共同購置的房產歸女方李某所有,其補償男方張某人民幣50萬元整,1年內付清;孩子由女方李某撫養。雙方離婚后仍共同居住,直至2018年3月18日,雙方因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發生矛盾,張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
張某訴稱
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仍共同生活,并有經濟往來,李某是以假離婚獲取購房資格為由騙其簽訂離婚協議書,存在欺詐情形,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依法重新分割以上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辯稱
因雙方年齡差異(李某比張某年長7歲)及觀念差異等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諧,一直分房居住。期間,張某多次提出離婚,李某為了孩子,一直努力尋求改善關系但未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但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女方父母高齡且身體狀況不佳及雙方多年共同經營公司等諸多不宜將離婚事宜公開等因素,雙方遂協商采取離婚不離家的方式處理兩人的婚姻關系,《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情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確有咨詢過離婚購房的事實,并且離婚后采取離婚不離家的方式,未對外公開雙方離婚的事實,也未分居,而是繼續共同居住生活,仍繼續以夫妻名義參與對方大家庭活動,認定雙方協議離婚及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意圖是想以假離婚的方式使李某獲得購房資格。
雙方共同確認的房產價值1000萬元,扣除該房所欠銀行按揭貸款,張某占有25%的份額,應獲得補償款220萬元左右,而根據《離婚協議書》只需補償50萬元,《離婚協議書》關于房產的分割對張某顯失公平,依法予以調整,判令被告李某向張某補償150萬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方是否有權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二條有關房產分配約定,涉案房產是否應當進行重新分割。
第一,離婚協議屬于解除人身關系、分割財產、確定撫養問題的一攬子協議,離婚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簽署離婚協議的重大決定謹慎處理,否則應當自行承擔后果。
其中關于人身關系解除的條款不可撤銷,關于財產關系的條款賦予當事人在一年之內請求撤銷或者變更的訴權,但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其主張的欺詐情形,其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二條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約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雙方是否屬于假離婚的問題。
雙方持離婚協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登記,即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離婚之說。離婚協議并非僅簡單約定房產歸李某所有,同時還約定了補償款及支付時間。雙方為顧及老人與孩子,離婚后的一段時間之內仍然居住在一套房屋或者保持良好的溝通,有益于構建當事人雙方以及包括老人與孩子在內的其他家庭人員的和諧關系,不能據此推定假離婚;在經濟上,不能以離婚后經濟上存在一定往來推測雙方為假離婚,故張某主張雙方屬于假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是否顯失公平問題。
如前所述,離婚協議是一攬子協議,不能僅以財產分割價值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感情創傷、家庭破碎、小孩撫養教育等無法用金錢衡量,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登記的份額計算張某應得補償款約為220萬元,進而認定離婚協議的約定顯失公平,確有不妥。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李某已經支付50萬元補償款,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其不應再支付補償款。
小貼士
因離婚協議引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是比較常見的問題,是婚姻家事案件審理的重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明確規定,離婚登記應當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相比較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明確了應當簽訂離婚協議,這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這正是說明,簽訂離婚協議的行為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簽字后想要反悔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應當慎重對待,簽訂之前應當考慮清楚,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條款明確,避免語義模糊等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應當強調的是,離婚登記完成取得離婚證,婚姻關系即解除,人身關系方面不存在假離婚,想要恢復婚姻關系需要雙方重新去進行結婚登記。對于財產條款,如果雙方確認離婚登記與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并不是解除婚姻關系而是為了追求另一個結果,比如得到購房指標或者銀行貸款的便利。這種情況可以確認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財產分割條款無效。
撤銷財產分割條款,一般也僅限于雙方確認的情況。一方若不恪守誠信原則,因各種原因提起訴訟,則肯定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男方主張假離婚,女方不確認,稱婚姻關系存續很長時間,男方之前缺乏生育能力,經過治療恢復后,女方已經不能生育,在這種情況下,男方離婚后另行與他人結婚已經生育孩子,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男方陳述不可信,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出發,對男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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