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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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呂某(女方)與鄒某某(男方)同居期間告知鄒某某其懷孕,雙方遂于不久后即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呂某生育一女。后因二人感情不和,雙方于2020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呂某撫養,鄒某某按月支付撫養費、保險費,二人共有房屋歸呂某所有,鄒某某負責償還該房屋貸款以及其他數十萬元的對外債務。后有朋友告知鄒某某其女兒并非親生,鄒某某遂帶女兒進行了親子鑒定,確認女兒確非鄒某某親生。鄒某某認為撫養多年的女兒并非其親生的事實對其帶來巨大傷害,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并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等。
2020年12月16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一、撤銷鄒某某與呂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支付女兒撫養費、保險費以及雙方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的相關約定;二、呂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鄒某某返還離婚后已收取的女兒撫養費4,000元;三、案涉房屋歸鄒某某所有,后續貸款由鄒某某負責償還,鄒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呂某支付房屋分割折價款490,000元;四、駁回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呂某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欺詐是撤銷離婚協議財產部分的法定事由。欺詐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
判斷是否存在欺詐,法院一般會從以下幾點考慮:
1.簽訂協議時一方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即隱瞞真實情況,或告知虛假情況。例如本案中女方隱瞞女兒非男方親生的事實,即可認定為存在欺詐行為;
2.是否會嚴重影響當事人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影響”的客觀判斷標準往往是協議是否存在財產明顯讓步的情況,即基于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考慮,財產上作出了重大讓步,財產分割條款明顯對女方有利。比如本案中,男方出于感情因素考慮,將自己婚前的房產給了女方,自己獨自承擔債務,屬于明顯讓步的情形。
有些案件中,雖然女方隱瞞了子女非男方親生的事實,但是財產分割上不存在明顯失衡,財產分割基本是按照五五分或者稍微傾斜一點給女方的,一般情況下法官不會認定因欺詐導致了男方簽協議時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也不會重新分割財產。
還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離婚后發現一方有欺詐行為,撤銷的僅僅是離婚協議中明顯失衡的財產分割條款,但不會撤銷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如果子女撫養權約定歸女方,也不會撤銷撫養權條款。
男方基于錯誤認知,婚內婚后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撫養費,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因為女方隱瞞子女非男方親生的事實,給男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男方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子女非親生能否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