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

導讀: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財產的約定能否撤銷
離婚協議約定將財產贈與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子女房產并以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贈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與婚前財產贈與夫妻另一方亦無本區別。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
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張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