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與兒女的財產約定能否撤銷

導讀:
又應當通過何種渠道取得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婚后生有長女李倩次女李玲。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離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種,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種。那么離婚時贈與兒女的財產約定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應當通過何種渠道取得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婚后生有長女李倩次女李玲。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離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種,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種。關于離婚時贈與兒女的財產約定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點提示】
夫妻雙方離婚時,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將住房共同贈予給尚未成年的女兒,但由被告居住。現女兒想申請執行(已過一年),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法院應否對其申請立案?女兒能否取得該房屋?又應當通過何種渠道取得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案情】
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79年3月17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并于婚后生有長女李倩(24歲,現已出嫁,獨立生活)次女李玲(1990年出生,現為小學四年級學生)。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2001年4月3日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審理情況】
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許。
二、婚生女李玲由原告撫育,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支付給原告680元子女撫育費,以后每年于12月31日前付子女撫育費1000元,至李玲獨立生活時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現住房雙方共同贈予女兒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時止。其它財產拖拉機一臺、彩電一臺、縫紉機一臺、板箱一個、座釧一臺、面柜一個歸原告所有;大柜一個、廚桌一個、方凳兩只、小推車兩個歸被告所有。家中現存糧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兩份。土地承包經營權離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種,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種。(該條款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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