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屋的約定是否撤銷

導讀:
雙方雖在離婚時約定將其房屋贈與女兒張某但之后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產權仍屬于李某與張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張某某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雙方的女兒張某既不是離婚協議中的權利人也不是民事權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僅僅為受益人在其父親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時張某也無權要求其父親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那么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屋的約定是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雖在離婚時約定將其房屋贈與女兒張某但之后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產權仍屬于李某與張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張某某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雙方的女兒張某既不是離婚協議中的權利人也不是民事權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僅僅為受益人在其父親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時張某也無權要求其父親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關于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屋的約定是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
對于張某能否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取得房屋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故本案張某某可以撤銷贈與其女兒張某不能依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取得房屋。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是具有身份關系的民事合同依據我國的合同法離婚協議是不能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的。依照離婚協議雙方離婚后該房產即屬于女兒的財產只是缺少變更登記的手續對外不產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但在三個人之間該協議內容是具有約束力的。因此本案張某某不可撤銷贈與其女兒可要求張某某履行贈與合同。
評析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某之間是基于雙方的婚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李某與張某某約定共同將房屋贈與其女張某是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贈與合意該合同如成立應與張某之間成立一種贈與合同關系。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某的離婚協議雖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但婚姻登記機關只是對自愿離婚的男女當事人在查明確實是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該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公證的職能因此李某與張某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贈與房屋的約定既不屬于公證的贈與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該種贈與屬于可撤銷的贈與。雙方雖在離婚時約定將其房屋贈與女兒張某但之后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產權仍屬于李某與張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張某某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在贈與撤銷后該房產仍屬于李某與張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另行分割。由于雙方的女兒張某既不是離婚協議中的權利人也不是民事權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僅僅為受益人在其父親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時張某也無權要求其父親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