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對方是否有效

導讀:
根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李某自愿無償贈與給謝某。婚姻關系解除后,李某因無房居住仍住在該房第三層。2007年12月26日,謝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門鑰匙,并將李某趕出大門。在李某離開后,謝某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李某無法進入該房屋,李某遂訴至法院。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在與謝某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謝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那么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對方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李某自愿無償贈與給謝某。婚姻關系解除后,李某因無房居住仍住在該房第三層。2007年12月26日,謝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門鑰匙,并將李某趕出大門。在李某離開后,謝某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李某無法進入該房屋,李某遂訴至法院。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在與謝某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謝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關于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對方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某與謝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兒子李-濤。后因感情破例,于2007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李某自愿無償贈與給謝某。婚姻關系解除后,李某因無房居住仍住在該房第三層。2007年12月26日,謝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門鑰匙,并將李某趕出大門。在李某離開后,謝某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李某無法進入該房屋,李某遂訴至法院。
【分歧】本案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謝某,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對房屋作了處分,李某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在與謝某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謝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本案中,李某與謝某在協議中約定屬于李某的房子贈與給謝某,并且雙方在協議上簽了字,所以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法律對贈與財產需辦理特別手續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贈與房產的,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權屬變更登記。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李某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李某與謝某對贈與的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李某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三、從任意撤銷權的性質上來看。對于贈與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無償性,贈與人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即可獲得利益,雙方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義,亦不符合人性。也就是說,任意撤回權之宗旨在通過緩和贈與合同的約束力來實踐優遇贈與人的目的,最終獲致公平正義。因此可以這樣說,任意撤回權完全是立法在將贈與認為諾成合同,贈與的無償性保護贈與人利益而專門創設的制度,是旨在彌補諾成性的贈與合同對贈與人要求過苛而設計的救濟性手斷。本案中,李某贈與的房屋是無償的,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從任意撤銷權的性質的公平與正義上來看,李某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