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有關套房分割的約定是否有效

導讀:
案情:陳某(男)與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某地的一套雙方共同所有的登記在陳某名下的兩層房屋,第一層歸陳某所有,第二層歸曾某所有。雙方離婚后,因雙方在辦理房產登記時產生矛盾,2009年4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并要求依法分割。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房屋的歸屬,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自愿情況下簽署的,應當遵守。本案中陳某和曾某雖約定每人一層,但這種約定違反了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該約定應認定為無效。那么離婚協議中有關套房分割的約定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陳某(男)與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某地的一套雙方共同所有的登記在陳某名下的兩層房屋,第一層歸陳某所有,第二層歸曾某所有。雙方離婚后,因雙方在辦理房產登記時產生矛盾,2009年4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并要求依法分割。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房屋的歸屬,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自愿情況下簽署的,應當遵守。本案中陳某和曾某雖約定每人一層,但這種約定違反了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該約定應認定為無效。關于離婚協議中有關套房分割的約定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陳某(男)與曾某(女)于2008年5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于某地的一套雙方共同所有的登記在陳某名下的兩層房屋,第一層歸陳某所有,第二層歸曾某所有。雙方離婚后,因雙方在辦理房產登記時產生矛盾,2009年4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無效,并要求依法分割。
分歧:
陳某和曾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房屋的歸屬,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自愿情況下簽署的,應當遵守。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于房屋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因為這個約定違背了“一屋一權”的基本原則。一套房屋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
評析: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而特定物的確認只能以其范圍和界址為前提。一本房產證上所登記的房屋就是一個所有權的確認,故在法律上不允許對同一套房屋登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本案中陳某和曾某雖約定每人一層,但這種約定違反了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該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作者:石城法院黃*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