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對于子女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導讀:
離婚協議書簽訂時,爭議房屋不具有產權登記,雙方無權對其進行處分。二被告必須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認可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均未舉證證明離婚協議書已經變更或撤銷,故二被告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法律規定贈與的人可以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審中辯稱,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有權依法撤銷贈與并明示撤銷贈與,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那么離婚協議中對于子女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簽訂時,爭議房屋不具有產權登記,雙方無權對其進行處分。二被告必須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認可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均未舉證證明離婚協議書已經變更或撤銷,故二被告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法律規定贈與的人可以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審中辯稱,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有權依法撤銷贈與并明示撤銷贈與,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關于離婚協議中對于子女的贈與是否可以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武甲與被告王某于1986年10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即原告武乙,后因雙方感情破裂于2007年12月6日離婚。
2007年12月6日,被告武甲與被告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雙方婚后生育一子,歸女方撫養。撫養費為男方的2居室房一套;男方財產×小區 ×號樓二居一套歸其子武乙所有。財產分割完畢,雙方無爭議”,該離婚協議書還約定了其他內容。上述離婚協議書在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備案。
2007年7月26日,被告武甲與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以成本價購買本案爭議房屋。被告武甲于2008年1月31日取得本案爭議房屋所有權證書。自武甲與王某離婚后,原告武乙與被告王某占有、使用本案爭議房屋。另,原告武乙為北京市非農業家庭戶,截止于2014年6月24日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區房產管理系統和北京市房地產檔案管理系統中無現房交易記錄。
2014年5月,原告武乙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路×號樓某號房屋的過戶手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武甲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其與王某離婚時,同意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武乙所有;現在不想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中贈與行為。離婚協議書簽訂時,爭議房屋不具有產權登記,雙方無權對其進行處分。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必須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認可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武乙所有,同意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其與被告武甲離婚的前提條件就是將本案爭議房產給原告武乙,否則不同意離婚。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武甲與王某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為雙方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時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在民政部門進行了備案,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之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均未舉證證明離婚協議書已經變更或撤銷,故二被告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鑒于二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本案爭議房屋歸原告所有,故二被告理應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武甲認為依照合同法,其作為贈與人在爭議房產交付前,有權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不足,對其該項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被告武甲、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武乙辦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路×號樓某號房屋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經生效。
二、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的法律適用問題,二、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可否撤銷,還是應實際履行?
(一)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的法律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任意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人可以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可以容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本案被告武甲在庭審中辯稱,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有權依法撤銷贈與并明示撤銷贈與,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武甲所依據就是上述合同法規定的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所以確定“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的法律適用問題”,就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離婚協議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意思表示。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內容,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離婚協議是雙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就雙方既存身份關系和離婚后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進行的具有身份屬性的契約,有關身份關系的契約排除了合同法條款的適用。依據《合同法》第2條第2 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鑒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對夫妻財產問題的處理,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而且從本質上講,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或者歸子女,可以看作是對對方或者子女的一種物質或者經濟上幫助及補償,是建立在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身份關系的基礎之上的,不單純地屬于贈與。
(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可否依據《合同法》予以撤銷
首先,如前所述,就本案來說,由于王某和武甲在離婚當時就財產歸屬問題在離婚協議中進行了上述比較特殊的約定,上述贈與的約定屬于離婚協議的一部分,故不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也就排除了合同法中有關撤銷贈與的相關規定。
其次,離婚協議關于財產贈與部分內容是否應實際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武甲與王某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為雙方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時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在民政部門進行了備案,且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之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均未舉證證明離婚協議書已經變更或撤銷,故二被告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結合本案,法院充分考慮到“王某和武甲離婚背景”以及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在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對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約定且贈與人足以清楚自己行為法律后果這一事實,故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言出必行,恪守信用,不能推翻事先承諾。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