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是否有效》

導讀:
因協商未果,小龍遂將彭某訴至法院。[分歧]《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婚姻法》,但也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彭某和黃某在離婚時,就其共同財產通過協商,最后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中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小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彭某在房屋過戶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同時又因彭某是由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時而作出的贈與行為,仍屬對夫妻財產的分割。那么亦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協商未果,小龍遂將彭某訴至法院。[分歧]《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婚姻法》,但也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彭某和黃某在離婚時,就其共同財產通過協商,最后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中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小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彭某在房屋過戶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同時又因彭某是由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時而作出的贈與行為,仍屬對夫妻財產的分割。關于亦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0年3月18日,黃某與彭某登記結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龍。1996年,彭某、黃某夫妻倆共同購買了住房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所有財產都歸女兒小龍所有,誰做監護人,誰住房子。另約定,監護人由彭某擔任。同年4月4日,雙方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辦理了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后,彭某作為小龍的監護人一直與小龍在該房居住。2008年因彭某與她人再婚。為明確產權關系,小龍從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將該住房過戶到其自己名下。因協商未果,小龍遂將彭某訴至法院。
[分歧]
《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婚姻法》,但也談《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轉讓給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認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
[管析]
筆者認為本案既應適用《婚姻法》又應適用《合同法》。彭某和黃某在離婚時,就其共同財產通過協商,最后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中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小龍。通過對案件事實的梳理歸納,彭某與黃某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條件是離婚,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的處分,故當事人該民事法律行為應適用《婚姻法》;彭某和黃某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對其共同財產處分的法律行為,符合《合同法》贈與合同的規定,故又應適用《合同法》,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并行不悖,統一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法官適用有效的法律規范解決具體個案糾紛,應以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為基礎,而不是單行法或部門法。法律人在確認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規范時,“至少要把法律應然思維的那些部分,即對于具體案件及判斷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引自卡-爾。思*施著,鄭*流譯;《法律思維導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頁。)故筆者認為該案及適用《婚姻法》或《合同法》均有關偏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