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協議離婚雙方是否可以處分子女財產

導讀:
高先生與女兒屢次協商不成無奈將前妻和女兒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或者女兒協助辦理過戶。在本案中亦是如此表面來看高先生在協議離婚時分割的財產較少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女兒的生活和學習另一方面是因自己出軌而心懷愧疚或者以少分財產盡快獲得單身自由。如果該協議無效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該協議處分了女兒的房產份額而該處分屬于無權處分。無論女兒是否成年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都無權代女兒處分其房產份額尤其要女兒放棄房產份額這種“損害其財產權益”的處分。但是協議中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協議整體無效王先生不能以此要求撤銷協議。那么兩人協議離婚雙方是否可以處分子女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先生與女兒屢次協商不成無奈將前妻和女兒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或者女兒協助辦理過戶。在本案中亦是如此表面來看高先生在協議離婚時分割的財產較少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女兒的生活和學習另一方面是因自己出軌而心懷愧疚或者以少分財產盡快獲得單身自由。如果該協議無效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該協議處分了女兒的房產份額而該處分屬于無權處分。無論女兒是否成年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都無權代女兒處分其房產份額尤其要女兒放棄房產份額這種“損害其財產權益”的處分。但是協議中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協議整體無效王先生不能以此要求撤銷協議。關于兩人協議離婚雙方是否可以處分子女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王先生與高女士1990年結婚1991年10月生下女兒王曉2011年5月王先生與高女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約定女兒雖成年但仍在讀大學沒有經濟收入雙方各負擔女兒大學費用一半每人5萬元。房產兩套其中房產面積為75㎡的小房歸王先生所有女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房產面積150㎡大房歸女方及女兒所有因該房產已經登記在女方及女兒名下故保持產權現狀不變。家中現金及其他財產歸女方和女兒所有供女方和女兒生活使用。
雙方依據此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后在辦理小房的過戶手續時發現該房產證上不僅有女方名字還有女兒名字。雖然王女士同意協助王先生辦理產權過戶但是也只能將自己的份額過戶給高先生女兒那份還要女兒同意才能過戶。但是女兒考慮到父親是因為第三者才與母親離婚的不愿意原諒父親因此不同意協助父親過戶。
高先生與女兒屢次協商不成無奈將前妻和女兒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或者女兒協助辦理過戶。
法院審理后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父親不再要求女兒協助過戶女兒同意該房由父親居住至終老女兒絕不中途轉讓該房產份額。
律師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于高先生與王女士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署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守。在協議簽訂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另一方反悔的必須在一年內提出財產分割之訴。如果協議簽訂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即使該協議看起來似乎“不公平”。因為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協議它帶有協議雙方的感情在里面一方所做的妥協或者讓步往往有更深層的原因或者摻雜了感情因素。在本案中亦是如此表面來看高先生在協議離婚時分割的財產較少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女兒的生活和學習另一方面是因自己出軌而心懷愧疚或者以少分財產盡快獲得單身自由。因此該協議不具備可撤銷的理由。
如果該協議無效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該協議處分了女兒的房產份額而該處分屬于無權處分。無論女兒是否成年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都無權代女兒處分其房產份額尤其要女兒放棄房產份額這種“損害其財產權益”的處分。如果女兒沒有成年則該處分必然導致協議中的該條款無效如果女兒已經成年則要征得女兒同意否則該處分同樣導致該條款無效。但是協議中的部分條款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協議整體無效王先生不能以此要求撤銷協議。
法官講明以上法理時王先生同意做出了讓步不再要求女兒必須過戶而是希望女兒能給自己一個容身之所。而女兒之所以不愿意配合過戶也是為了避免父親的財產被他人覬覦因此爽快答應父親可以終生居住在該房屋不會打擾父親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