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

導讀: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 論文簡述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給予子女的行為法律定性。對于受贈人而言,由于大多屬于未成年人,沒有法定民事行為能力——故而,也不能獨立行使房屋變更登記申請權。離婚協議的履行,尤其是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確實需要雙方的協助與配合!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無法撤銷也沒有追溯效力;除非原有夫妻兩人再次進行結婚登記——這些特點與贈與是完全不同的。那么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 論文簡述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給予子女的行為法律定性。對于受贈人而言,由于大多屬于未成年人,沒有法定民事行為能力——故而,也不能獨立行使房屋變更登記申請權。離婚協議的履行,尤其是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確實需要雙方的協助與配合!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無法撤銷也沒有追溯效力;除非原有夫妻兩人再次進行結婚登記——這些特點與贈與是完全不同的。關于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現象探討
論文簡述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給予子女的行為法律定性。我國贈與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河南天昭律師所張勝利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民政登記部門往往需要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進行書面約定。與法院不同的是,民政部門對于離婚協議并不進行實質審查,也無法確保協議的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的履行也確實無法即時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如果一方事后并不協助履行或拒絕履行,那么對于子女而言無疑就是一種道德欺騙;對于另一方而言,則應該屬于一種法律陷阱。
近年比較常見的現象是:夫妻離婚時,協議約定房屋給予子女。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從民事行為與合同法角度而言應該定性為贈與。但是由于不動產登記的強制性規定、由于贈與制度的特殊性——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贈與合同的不予履行性、贈與合同的可撤銷性等,使得房屋的過戶變更登記變得撲朔迷離!
贈與合同制度的實踐性,說明贈與人在沒有實際贈與之前是可以不予履行的——這是由于贈與本身的無償性特點所決定的;當然,法定情形例外。
不僅如此,贈與人還可以在實際履行之前撤銷贈與合同。
對于受贈人而言,由于大多屬于未成年人,沒有法定民事行為能力——故而,也不能獨立行使房屋變更登記申請權。這種房屋轉讓變更登記實際上依然需要監護人即夫妻雙方申請辦理。
離婚協議的履行,尤其是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確實需要雙方的協助與配合!但是由于離婚原因的復雜性、感情方面的得得失失等等,往往使得夫妻兩人怨氣如山。如果還有他人牽涉其中,事情則會更加讓人難以琢磨。
急于離婚的一方,為了盡快實現目的,往往掩飾內心真實意愿,大幅讓步。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無法撤銷也沒有追溯效力;除非原有夫妻兩人再次進行結婚登記——這些特點與贈與是完全不同的。一旦完成離婚登記,急于離婚一方則往往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等耿耿于懷,這樣,離婚協議的安全隱患也就暗生滋長了。
另一方面,由于婚姻的失敗,也會嚴重動搖了失衡一方的婚姻家庭觀念,他們也往往將骨肉親情置之度外。
那么對于不予履行或拒絕履行的一方能否采取積極地法律救濟措施呢?作為子女或他們的直接撫養人,能否通過訴訟獲得法院支持呢?如何更好的啟動訴訟維護自己的可期待性利益呢?
致命的合同缺陷,往往使得法律救濟鞭長莫及。這也是由于贈與制度的可撤銷性、實踐性、不予履行性所決定的。
那么,作為子女的直接撫養人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請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呢?由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不屬于夫或妻的隱匿財產,因而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總而言之,慎重的簽署離婚協議,尤其是涉及房屋贈與子女的離婚協議更要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