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贈子女離婚后可反悔嗎

導讀:
由此,劉先生和李女士應遵守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的處理。劉先生和李女士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房屋贈與女兒,劉先生也表示當時自己是同意將房屋贈與女兒的,由此可見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離婚時未分割的70萬元共同財產,李女士和劉先生應各占50%,劉先生補償給李女士35萬元,對于劉先生要求分割共有房產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該房屋的處分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做出了約定,5年后過戶給女兒,劉先生的訴求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故人民法院予以駁回。那么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贈子女離婚后可反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劉先生和李女士應遵守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的處理。劉先生和李女士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房屋贈與女兒,劉先生也表示當時自己是同意將房屋贈與女兒的,由此可見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離婚時未分割的70萬元共同財產,李女士和劉先生應各占50%,劉先生補償給李女士35萬元,對于劉先生要求分割共有房產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對該房屋的處分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做出了約定,5年后過戶給女兒,劉先生的訴求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故人民法院予以駁回。關于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贈子女離婚后可反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件經過】
2015年,李女士收拾家里的時候發現劉先生2010在某銀行開的賬戶的回執,顯示內有存款50萬元。李女士從未聽劉先生提過該筆存款,離婚時雙方也未對此進行分割,于是李女士找劉先生要25萬元。劉先生說沒有這筆錢。李女士認為該筆存款是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分割。于是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劉先生看李女士堅持要25萬元的存款,就提出可以分割,但是要一并分割房屋,要求李女士按照中介的掛牌價格,要按照房屋的市場價給自己一半的補償。李女士聽了覺得很荒謬,二人離婚的時候已經約定將房屋留給女兒了,只是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現在房子已經沒有劉先生的份兒了,劉先生更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劉先生表示,當初離婚時確實是準備把房子留給女兒的,現在房子還沒有過戶,自己可以反悔,有權利撤銷贈予,要回房屋后分割。李女士說當初要不是同意把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她是不會同意離婚的。現在婚已經離了,房子給女兒這個事情也生效了,不能反悔。劉先生說還沒過戶就可以反悔。于是訴訟中劉先生提出要求依法分割該套房屋。因為涉及到女兒的利益,李女士不敢大意,咨詢律師提供幫助。
【法律解讀】
依照《婚姻法》之規定,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此,劉先生和李女士應遵守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的處理。
劉先生認為自己有權撤銷贈予是片面的。李律師認為,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屬于有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予的規定。
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予支持。劉先生和李女士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房屋贈與女兒,劉先生也表示當時自己是同意將房屋贈與女兒的,由此可見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劉先生無權撤銷贈予,分割該套房屋。
對于50萬元的存款,劉先生認為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認為有共有財產沒有進行分割的,訴訟時效為2年,現二人離婚已經超過2年,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應予以駁回。李律師指出,該筆存款在離婚時李女士并不知道,劉先生也未告知,屬于劉先生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自知道后2年。因此,李女士在法律規定的限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劉先生提出現在該賬戶內只有10萬元,只能分給劉女士5萬元。李律師申請法院調取離婚時劉先生賬戶內余額,應按照當時的余額進行分割,且《婚姻法》規定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調取后顯示離婚時有余額7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