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原共有房屋歸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銷不支持

導讀:
一審認定事實甲女與乙男原系夫妻,涉案房屋登記于甲女、乙男名下。2019年8月26日,甲女與乙男簽訂《離婚補充協議》,一、原離婚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持有住房,現將該房屋產權歸女方甲女所有。故該協議并非乙男單方無償贈與合同,其主張撤銷權,不予支持。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涉案房屋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已達成一致,房屋權利各半。那么《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原共有房屋歸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銷不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審認定事實甲女與乙男原系夫妻,涉案房屋登記于甲女、乙男名下。2019年8月26日,甲女與乙男簽訂《離婚補充協議》,一、原離婚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持有住房,現將該房屋產權歸女方甲女所有。故該協議并非乙男單方無償贈與合同,其主張撤銷權,不予支持。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涉案房屋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已達成一致,房屋權利各半。關于《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原共有房屋歸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銷不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補充協議》約定原共有房屋歸女方,男方反悔想撤銷不支持
案號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案號:(2020)浙07民終5331號
審理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1-22
審理程序:二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涉案房產屬于甲女個人所有,由乙男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乙男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撤銷2019年8月26日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第一條[原離婚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持有住房,現將該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待貸款付清過戶或者出售過戶時,男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過戶手續費用由女方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甲女與乙男原系夫妻,涉案房屋登記于甲女、乙男名下。
2018年3月5日,甲女與乙男簽訂《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是:兒子丙由甲女撫養,乙男每月付撫養費5000元,在每月3日付清,教育費和醫療費按4:1比例承擔;涉案房屋共同所有;房產貸款在乙男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由乙男負責償還,若乙男經濟能力確實存在困難由雙方共同償還。
2019年8月26日,甲女與乙男簽訂《離婚補充協議》,一、原離婚協議中規定的共同持有住房,現將該房屋產權歸女方甲女所有。待貸款付清過戶或者出售過戶時,男方乙男協助辦理相關手續,過戶手續費用由女方承擔。二、男方無需另付孩子撫養費(含教育費和醫療費)。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離婚補充協議》是否屬于贈與合同。**乙男辯稱其將涉案房產一半份額贈與甲女,在房產未過戶登記,權屬未發生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撤銷《離婚補充協議》第一條房產贈與的內容。**
該院綜合認為,從離婚補充協議內容看,該協議是雙務合同,乙男將其房產份額給予甲女,甲女免除兒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經估算,2019年乙男房產份額價值約為150萬元,與兒子將來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大體相當。故該協議并非乙男單方無償贈與合同,其主張撤銷權,不予支持。乙男辯稱該補充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
乙男辯稱離婚補充協議中待貸款付清過戶或者出售過戶時,屬條件未成就。但是,乙男在反訴狀中陳述甲女不僅有還貸能力,而且能夠一次性還清剩余貸款;甲女認為其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完成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是為了兒子入學。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屬甲女所有,能否還清房產貸款,系甲女個人事務,不屬于附條件合同,乙男應當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綜上,乙男的抗辯主張和反訴請求,不予支持;甲女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確認涉案房屋屬甲女個人所有,乙男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協助甲女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二、駁回乙男的反訴請求。
上訴人主張
乙男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關于《離婚補充協議》第一條能否撤銷的問題認定有誤。乙男將自己的房產份額給甲女實質上是贈與,涉案房產份額的轉讓未進行過戶登記,故權屬尚未發生轉移,贈與尚未完成,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涉案房屋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已達成一致,房屋權利各半。后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雖約定乙男將房屋份額贈與甲女,但相比較扣除剩余房貸本金后乙男一半房產份額的價值與其需支付的孩子撫養費,兩者差距懸殊,對乙男顯失公平。
二、一審判決關于涉案房屋過戶是否需要條件成就再履行的問題認定有誤。《離婚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乙男配合過戶的條件是房屋貸款付清或出售,該條件成就時乙男才有義務配合履行過戶手續。現房屋尚未還清貸款,也沒有出售,不滿足過戶條件,故乙男沒有義務協助過戶。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
甲女辯稱:
乙男認為涉案房產份額的轉讓約定是贈與合同,但該約定并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性質和概念,《離婚補充協議》是雙務合同。乙男配合過戶并不是附條件的義務,即使是附條件義務,乙男在阻撓條件達成,甲女有能力通過借款歸還貸款,是乙男不愿意配合,拒絕溝通,雙方無法約定過戶,在這個情況下甲女無法歸還貸款。乙男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顯失公平,雙方交流完全是誠實有信的。乙男認為合同對價支付過多,實際是公平的,甲女甚至支付更多,其當時放棄雙方共同財產與公司股權,乙男則退出了房貸。乙男也沒有考慮到孩子上學到工作的撫養年限,現其認為補充協議導致其吃虧是沒有理由的,作為父母要保證孩子上學,雙方之前已經達成協議但乙男現在又反悔是有違道德義務的。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期間,乙男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甲女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張,用以證明乙男知道甲女要提前歸還貸款及采用借款還貸再將房產抵押貸款還錢的形式,但乙男拒絕配合并終止溝通。
乙男質證意見:對聊天記錄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聊天記錄不完整,對證明目的不認可,乙男沒有拒絕溝通,也沒有阻礙甲女歸還貸款,該證據反而能證明簽訂補充協議并非乙男的本意,其是基于信任甲女沒有還貸能力才簽訂的。本院認證意見:對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該證據表明甲女就涉案房屋提前還貸并過戶事宜與乙男進行溝通,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甲女就涉案房產要求乙男協助過戶是否合法正當。
涉案《離婚補充協議》系乙男、甲女協商后共同簽訂的,真實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協議明確約定了涉案房產歸女方甲女所有。現乙男主張該約定實質是其單方贈與行為,其有權撤銷贈與,對此,本院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而就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宜達成的具有人身、財產雙重屬性的合意,本案雙方就涉案房產權益的約定應系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乙男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其主張撤銷該協議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乙男提出的顯失公平問題,首先,同前述分析,離婚協議基于身份關系,顯失公平并非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其次,本案《離婚補充協議》相較雙方第一次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乙男無需再支付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考慮其原本承諾的撫養費支付標準及教育費、醫療費約定,其主張顯失公平亦缺乏事實依據。
至于甲女要求乙男協助過戶的主張,鑒于雙方約定涉案房屋歸甲女個人所有,那么甲女歸還房貸等事宜系其作為權利人的個人事務,協助過戶并未超出協議約定范圍而加重乙男的責任,現乙男以貸款未還清或未出售為由拒絕辦理協助過戶手續,本院不予采納。因此,甲女認為涉案房屋歸其個人所有并要求乙男協助過戶的主張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乙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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