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

導讀:
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 離婚時,協議書上寫明男方將婚前房產贈與女方;離婚后,男方反悔,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對此,何女士對原告訴稱的雙方協議離婚和約定原告向被告贈與房屋的事實沒有異議。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贈與何女士,但在離婚后,王先生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現王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盡管何女士提出離婚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原告不具有撤銷權。那么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 離婚時,協議書上寫明男方將婚前房產贈與女方;離婚后,男方反悔,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對此,何女士對原告訴稱的雙方協議離婚和約定原告向被告贈與房屋的事實沒有異議。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贈與何女士,但在離婚后,王先生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現王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盡管何女士提出離婚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原告不具有撤銷權。關于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稱贈與方反悔有效離婚時獲贈房產得不到
離婚時,協議書上寫明男方將婚前房產贈與女方;離婚后,男方反悔,雙方為此對簿公堂。12月29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罕見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男方贈與女方商品房一套的條款。
2005年10月9日,蕭山的王先生和何女士由于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協議離婚了,并簽訂了協議書,其中一個條款約定“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婚前房產權屬于甲方所有,現考慮到離婚后女兒歸乙方撫養,同時乙方和女兒無住房,因此甲方同意離婚后將此房贈予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后,何女士和女兒就居住在這套房屋中。可是令何女士想不到的是,沒過多久,王先生說自己不愿把房子送給她了,并于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房子的條款。
12月16日,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王先生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被告將事先打印好的離婚協議交由原告簽名,由于當時正值婚姻登記機關臨近下班,倉促之中,原告未詳細看協議內容,即簽上了名字。領取離婚證回家后,才發現在協議中有原告贈與被告房產的內容。目前,原告因經濟狀況惡化,又沒有其他房子,如果履行贈與約定,必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原告認為,原告因重大誤解與被告簽訂的贈與條款無效,且贈與財產的產權至今尚未轉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或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要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約定的關于贈與被告房屋的條款。
對此,何女士對原告訴稱的雙方協議離婚和約定原告向被告贈與房屋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告向被告贈與房屋的約定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當時沒有贈與房屋這一條款,被告將不同意離婚。從保護婦女、兒童的角度出發,被告離婚后獨自帶著女兒在爭議房屋中生活,原告將房屋贈與被告也符合常理。況且離婚協議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依法登記為準。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贈與何女士,但在離婚后,王先生拒絕交付贈與房屋的產權。現王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盡管何女士提出離婚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屬于政府行為的公證,原告不具有撤銷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是對自愿離婚的男女當事人,在查明確實是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公證職能,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決。(方列唐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