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贈與房產反悔時還有效嗎

導讀:
案情原告張某訴稱被告與第三人原系夫妻關系原告系被告與第三人之女。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房屋1套全部贈與原告并在原告年滿18周歲后過戶到原告名下。分歧該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立即履行房屋過戶手續。2010年協議離婚時被告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非婚生子故將所有房產贈與原告忘記了已處分房屋的事實。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屋贈與尚未成年且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婚生女張某其贈與協議依法有效應當按照協議履行。被告辯稱訴爭房屋已于2005年賣給其父張某某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其觀點不予采納。那么約定贈與房產反悔時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原告張某訴稱被告與第三人原系夫妻關系原告系被告與第三人之女。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房屋1套全部贈與原告并在原告年滿18周歲后過戶到原告名下。分歧該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立即履行房屋過戶手續。2010年協議離婚時被告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非婚生子故將所有房產贈與原告忘記了已處分房屋的事實。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屋贈與尚未成年且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婚生女張某其贈與協議依法有效應當按照協議履行。被告辯稱訴爭房屋已于2005年賣給其父張某某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其觀點不予采納。關于約定贈與房產反悔時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與第三人原系夫妻關系原告系被告與第三人之女。被告與第三人于1989年6月登記結婚2010年5月9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房屋1套全部贈與原告并在原告年滿18周歲后過戶到原告名下。至2010年11月原告已年滿18周歲但被告不履行房屋過戶義務。現原告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履行房屋過戶義務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分歧
該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立即履行房屋過戶手續。
第二種意見認為2005年5月被告已將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1套以5萬元價格賣給父親張某某只是未履行房屋過戶手續。2010年協議離婚時被告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非婚生子故將所有房產贈與原告忘記了已處分房屋的事實。原被告間沒有贈與合同關系。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被告與第三人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原告其意思表示真實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屋贈與尚未成年且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婚生女張某其贈與協議依法有效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協議約定的履行房屋過戶手續的期限是原告年滿18周歲現該期限已到被告第三人應按照原告的請求履行合同義務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訴爭房屋已于2005年賣給其父張某某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其觀點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原被告間不存在贈與關系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房屋過戶義務的訴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9條之規定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