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否請求撤銷

導讀:
離婚后羅某反悔房屋產權未能過戶。羅某主張離婚協議中的該項規定實質為男方對女方財產的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其可以撤銷贈與。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羅某不能證明你們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羅某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否請求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羅某反悔房屋產權未能過戶。羅某主張離婚協議中的該項規定實質為男方對女方財產的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其可以撤銷贈與。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羅某不能證明你們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羅某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可否請求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我與前夫羅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三月份協議離婚在協議中雙方對財產作了分割其中一條明確約定婚前屬于羅某的一處房產歸我所有。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離婚后羅某反悔房屋產權未能過戶。羅某主張離婚協議中的該項規定實質為男方對女方財產的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其可以撤銷贈與。羅某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支持?
答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于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要羅某不能證明你們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羅某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