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

導讀:
庭審中李某辯稱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實質是男女雙方對孩子作出的財產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律師點評本案主要爭議在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既與身份關系有著緊密聯系又帶有財產關系的性質。2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庭審中李某辯稱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實質是男女雙方對孩子作出的財產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律師點評本案主要爭議在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既與身份關系有著緊密聯系又帶有財產關系的性質。2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與鄭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9月因感情不和雙方于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隨母親生活李某支付撫養費900元/月雙方一致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贈與婚生子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2年6月李某反悔并拒絕過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婚生子有關房產的贈與。
庭審中李某辯稱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孩子所有的約定實質是男女雙方對孩子作出的財產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因此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其中財產贈與條款的撤銷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即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僅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主要爭議在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應如何定性。”
1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既與身份關系有著緊密聯系又帶有財產關系的性質。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的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關于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是依附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帶有身份關系性質不同于一般的單純財產贈與。因此婚姻收養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應簡單套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2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綜上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特質決定了其不同于一般贈與合同不應適用合同法進行調整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財產進行贈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對男女雙方均應產生法律約束力反悔一方如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