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

導讀: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 范某與馬某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三間共有房屋中的一間歸馬某所有,另外兩間歸范某所有,如遇房屋拆遷補償,范某拿出拆遷補償款的二分之一給兒子范強用于結婚。婚姻關系解除后,馬某與兒子范強搬到他處生活,范某仍在原有房屋居住。隨后,范某之子范強以購買結婚用房為由,向范某索要房屋拆遷補償款6萬元,范某拒不給付,范強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其父范某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對贈與合同享有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可以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那么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 范某與馬某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三間共有房屋中的一間歸馬某所有,另外兩間歸范某所有,如遇房屋拆遷補償,范某拿出拆遷補償款的二分之一給兒子范強用于結婚。婚姻關系解除后,馬某與兒子范強搬到他處生活,范某仍在原有房屋居住。隨后,范某之子范強以購買結婚用房為由,向范某索要房屋拆遷補償款6萬元,范某拒不給付,范強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其父范某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對贈與合同享有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可以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關于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可撤銷
范某與馬某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三間共有房屋中的一間歸馬某所有,另外兩間歸范某所有,如遇房屋拆遷補償,范某拿出拆遷補償款的二分之一給兒子范強用于結婚。
婚姻關系解除后,馬某與兒子范強搬到他處生活,范某仍在原有房屋居住。2007年10月,范某居住的住房被征購,得到補償房款18萬元。隨后,范某之子范強以購買結婚用房為由,向范某索要房屋拆遷補償款6萬元,范某拒不給付,范強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其父范某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說法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旦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贈與人只有將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受贈人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才具有合同效力。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對贈與合同享有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可以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
在本案中,范某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所有權,范某的兒子范強在贈與合同被撤銷后,無權請求其父即贈與人交付贈與的房屋拆遷補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