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導讀:
協議離婚是夫妻離婚的一種方式,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并經法院審批即可成為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協議離婚只解決了離婚的問題,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文將探討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是夫妻離婚的一種方式,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并經法院審批即可成為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協議離婚只解決了離婚的問題,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文將探討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而協議離婚只解決了離婚的問題,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那么,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呢?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雖然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但在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時,需要受到法律的判斷。如果雙方未能在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那么就需要依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法院進行裁決。
因此,即使雙方達成了協議離婚,但如果未在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雙方仍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其次,協議離婚后能重新起訴分割財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分割協議對一方的利益明顯不公平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如何分割達成協議,但人民法院對其協議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未達成分割協議或者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
有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由于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最終并未在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后,妻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財產。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協議離婚未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妻子有權向法院要求分割財產,最終法院做出了判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平地劃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保障了妻子的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只解決了離婚的問題,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協議中未能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雙方仍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因此,夫妻在離婚時應盡量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以免在以后的訴訟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以上便是大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協議離婚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的問題,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可以咨詢大律網離婚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