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離婚協議書及離婚協議書包含的內容

導讀: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具體要求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執行的事端來。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那么如何寫離婚協議書及離婚協議書包含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具體要求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執行的事端來。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關于如何寫離婚協議書及離婚協議書包含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具體要求
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說,錢款支付稍為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后執行起來較為痛快。
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為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戶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后辦理過戶的,為防止對方事后不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為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
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對于房屋的權利文件有:
(1)購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稅憑證;
(3)教育附加費四稅通用憑證;
(4)按揭貸款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
(6)交款發票。
二、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周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
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于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并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后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說,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周期要明確。
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于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
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著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三、概括性約定要規范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并對個人財產的范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范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后,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了。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