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輕易寫“財產分割已完畢”嗎

導讀:
2004年8月13日雙方在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婚生子歸陳某撫養。被告則認為如果雙方沒有分割財產不可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財產分割已完畢”字樣。鑒于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現原告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然后登記時再將該份協議在民政局備案不能圖省時而僅寫明“財產分割已完畢”那樣會為日后留下很大隱患。那么離婚協議書可以輕易寫“財產分割已完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8月13日雙方在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婚生子歸陳某撫養。被告則認為如果雙方沒有分割財產不可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財產分割已完畢”字樣。鑒于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現原告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然后登記時再將該份協議在民政局備案不能圖省時而僅寫明“財產分割已完畢”那樣會為日后留下很大隱患。關于離婚協議書可以輕易寫“財產分割已完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江某男)訴稱原被告(陳某)原系夫妻關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財產都登記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雙方在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婚生子歸陳某撫養。原告認為雖然簽訂以上離婚協議但實際夫妻并未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協議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關系在民政局人員要求下寫出的實際雙方財產并未分割故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雙方財產在離婚時已分割完畢離婚時雙方曾口頭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訴請。
審理結果
上海市某法院經審理后于2005年7月做出生效判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解析
本案中“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如何理解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認為離婚協議并未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哪些財產進行分割作出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且實際雙方在離婚時并未就財產進行分割因此主張以上訴請。被告則認為如果雙方沒有分割財產不可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財產分割已完畢”字樣。
法院的觀點是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就離婚及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約定合法有效。鑒于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現原告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在辦理離婚登記前最好雙方能自行擬定一份協議書就財產分割等問題做出具體約定。然后登記時再將該份協議在民政局備案不能圖省時而僅寫明“財產分割已完畢”那樣會為日后留下很大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