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

導讀:
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便供婚后共同遵守。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甲、乙雙方為明確財產權屬,避免財產爭議。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后的財產權屬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第二條 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內的股票歸甲方所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那么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便供婚后共同遵守。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甲、乙雙方為明確財產權屬,避免財產爭議。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后的財產權屬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第二條 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內的股票歸甲方所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關于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為夫妻。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便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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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婚前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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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雙方的共同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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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雙方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五、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
夫婦婚前財產協議書格式
甲方:王某, 男, XXXX年XX月XX 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 身份證號碼:XXX
乙方:李小姐,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身份證號碼:XXX
鑒于:
1、 甲、乙雙方于XXXX年 XX月XX 日在X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為合法夫妻。
2、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甲、乙雙方約定夫妻財產權屬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乙雙方為明確財產權屬,避免財產爭議。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后的財產權屬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內的股票(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李小姐名下XXXX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人民 萬元歸甲方所有(賬號: )。
第四條 李小姐父母贈與李小姐的奧迪牌轎車及牌照歸乙方所有(車型:XXX ;牌照:XX )。
第五條 李小姐名下的基金(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李小姐名下工商銀行定投歸乙方所有(約人民幣 元)。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金銀首飾及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王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甲方所有,李小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 王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甲方承擔,李小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配合乙方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收到新的房產證5日內將本協議第三條、第八條約定的款項匯給甲方。
第十三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即對甲、乙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權屬變更登記完成與否均不影響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均為清潔打印文本;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二、協議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三、法律基礎和依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