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是否有效力

導讀:
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是否有效力協議離婚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內是有效力的而對外則沒有法律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那么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是否有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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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是否有效力
協議離婚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內是有效力的而對外則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處理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