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與女方無關的約定有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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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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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8月23日,馬某與謝某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對債務作了約定,謝某應償還的債務未包括馬某借熊某的1萬元。雖然馬某與謝某協議離婚,對協議書上債務的分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債權人。馬某與謝某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雙方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的內容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謝某應當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基于離婚協議向馬某進行追償。那么也談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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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那么一人獨資怎么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債務無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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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0年8月23日,馬某與謝某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對債務作了約定,謝某應償還的債務未包括馬某借熊某的1萬元。雖然馬某與謝某協議離婚,對協議書上債務的分擔,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對抗債權人。從該條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情形。因此,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續談離婚協議書上債務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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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2、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無關;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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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依法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從事無關家庭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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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本想就此了斷夫妻關系,誰知妻子竟提出一個要求:要在離婚協議上注明,離婚后所有的債務由我獨自承擔。但是,如果雙方簽訂了協議,且協議處于有效期,那么章先生也理應履行義務。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找到李女士時,她應該如實還賬,但在這之后,她可以憑這份協議再找章先生,要求補償債款。這份協議對債權人不具有意義,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在他們之間,協議是有效的。這份協議是從離婚后才開始執行的,那么目前章先生也可以與妻子進行協商,合理分割債務,畢竟這是雙方共同的債務,那么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那么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我承擔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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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所欠的債務與自己無關,但是所欠的債務人與自己有密切關系,可以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債務與自己無關,比如債務轉賬記錄、支出明細等,生活中的細節。并寫相應的聲明,撇清與自己的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如何證明個人財產與債務無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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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將擔保財產自行拍賣、變賣并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該約定有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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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關于離婚協議中關于債權債務的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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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后借款是否算共同債務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定情形的除外,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結婚后男方借的錢是共同債務嗎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兩人共同償還。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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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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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內約定債權債務與對方無關是否有效有效法律上允許雙方當事人對婚內的產生地債權債務進行約定。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系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婚內約定債權債務與對方無關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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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以前或者是在結婚以后通過協議約定雙方的債務如何處理,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是雙方協商一致認同的 ...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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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時夫妻約定債務各自承擔,這個約定可以對抗第三人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同時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時夫妻約定債務各自承擔,這個約定可以對抗第三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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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隱名股東引發的協議無效糾紛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權,協議約定C為實際出資人。后D擅自將股權轉讓給E,E不知代持關系并完成工商變更。C起訴要求確認轉讓無效。 法院裁判要點: 1. 代持協議本身有效,但D作為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符合“商事外觀主義”,E善意取得股權; 2. C僅能依據代持協議向D索賠,無法追回股權。 風險提示: 隱名持股協議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風險; 若涉及上市公司、國有企業,代持協議可能因違反監管規定直接被認定無效。 法律建議:規避瑕疵股權協議風險 盡職調查:受讓股權前核查公司賬目、出資憑證、債務情況; 協議條款:要求出讓方承諾“股權無權利瑕疵”; 約定若存在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出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工商登記: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避免“一股二賣”;
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2個月時間達成和解離婚,幫助當事人擬定了專屬離婚協議,對于孩子撫養權、房產、銀行存款、債務、投資、北京落戶問題等各方面問題進行了約定,最大限度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解除了后顧之憂!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