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導讀: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依法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從事無關家庭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下列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依法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從事無關家庭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9.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
1、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
債務系用于夫妻一方且與夫妻共同生活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屬性,應界定為個人債務。例如:無償為他人作擔保、揮霍消費(如購買與自身消費能力極不匹配的奢侈品、借錢打賞網絡主播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如包養情人、撫養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虛假債務及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應當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為在離婚時侵吞共同財產而虛構的共同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因盜竊、搶劫、賭博、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負債務,即使是為了家庭利益也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4、另有約定的認定為個人債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之間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情的,也應當直接認定為個人債務。
如有虛構債務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對于債權人來說,向有配偶者出借借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盡量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簽字按手印;
在借條上寫明借款用途,如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雙方共同生產經營;
只有夫妻其中一人簽字的,及時保留非舉債配偶的事后追認證據;
留意債務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家庭變動。




